房產律師:父親離世,兒子訴稱女兒名下房屋系父親借名購置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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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劉俊輝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二號房屋爲其父劉建強的遺產。劉建強育有劉雅芳(長女)與劉俊輝(次子),劉建強於2012 年 3 月 5 日去世。劉俊輝稱購買該房屋時因劉建強無法辦理貸款,故借用劉雅芳名義貸款,房屋雖登記在劉雅芳名下,但首付款及貸款均由劉建強支付,現房屋由劉雅芳控制,雙方就房屋分割協商無果。

劉雅芳則辯稱不同意劉俊輝的訴訟請求,稱父親的遺產是T 號房屋,且劉俊輝在本案中關於房屋出資情況的陳述與之前庭審證人筆錄不一致,屬於捏造事實,同時表示父親從未提及買房及貸款資格問題,且自己持有房產證,根據民法典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劉俊輝主張借名買房卻無證據。

二、法院查明事實

劉俊輝與劉雅芳系同父異母關係,其父劉建強已去世。2005 年 5 月 9 日,劉雅芳作爲買方與北京市房山區某鎮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房山區二號房屋,房屋建築面積、單價及總價等信息明確,付款方式爲首付款 42567 元,餘款 100000 元作銀行按揭。2005 年 5 月 28 日,劉雅芳與某銀行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獲取 100000 元貸款。該房屋首付款已交清,貸款於 2009 年 8 月 15 日償還完畢。劉俊輝提交的紀錄片視頻中有劉建強稱在房山區買了單元房的表述。

三、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了劉俊輝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律師分析

在民事糾紛案件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劉俊輝主張涉案房屋爲劉建強的遺產且存在借名買房關係,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首先,劉俊輝提交的證據存在明顯不足。其主要證據僅爲紀錄片視頻中劉建強稱在房山區購房的表述,但這無法直接證明劉建強就是涉案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及出資情況。而關於證人證言,證人均表示是聽劉建強轉述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且對於二十多年前的購房款構成及還貸情況表述清晰準確,這與常理不符,難以令人信服。所以,這些證人證言不能有效支持劉俊輝的主張。

其次,從房屋的相關手續來看,無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均是以劉雅芳的名義簽訂,房屋交付後的使用情況也未顯示劉建強爲實際權利人,所有直接證據均指向劉雅芳爲房屋所有權人。

再者,即使劉雅芳的購房款部分或全部來源於劉建強,由於雙方的父母子女特殊關係,不能僅憑出資就認定構成借名買房關係。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借名買房關係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如是否有借名買房的書面協議、雙方是否有明確的借名合意、房屋的實際佔有使用情況、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的支付憑證、證人證言等,且這些證據需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劉俊輝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達到這一要求,無法使法院確信涉案房屋爲劉建強的遺產,因此其訴訟請求被駁回也就不難理解了。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