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完歌載走…國中少女後座被性侵2次 惡狼判關4年2月

桃園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在撞球館包廂唱歌飲酒,認識一名國中少女,聚會結束後他開車載少女回家,卻往一處空地並在車上強行和少女發生性行爲2次。桃園地院審理,李男明知少女未滿18歲,卻爲滿足性慾戕害少女身心,犯後一再卸詞狡辯,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

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2月18日下午和友人在桃園市大園區一間撞球館旁的包廂唱歌飲酒,認識了就讀國中的少女小敏(化名),到了晚間8點22分許,李開車載小敏及林姓學姐離開,並先將林送達指定地點,然而李明知小敏未滿18歲,卻爲逞一己性慾,同天晚間9點多,將小敏載往桃園市大溪區永昌路1段附近的空地,在車上後座不顧小敏反抗,強行將她的外褲及內褲褪去。

對此李男脫下自己的褲子準備硬上,小敏不斷掙扎、將褲子拉回,李又將她的衣物脫下,見小敏以手擋住私密處又拉開她的雙手強行發生性行爲,先射精至保險套內後,又二度發生性行爲滿足性慾,連續對小敏強制性交2次得逞。

事後小敏回到家哭着打給閨密,痛訴李男惡行,同時向警方報案,小敏出具醫院驗傷診斷書、對話紀錄等,警方同時調出監視器錄影畫面、行車軌跡,將李男移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起訴。

對此李男開庭時坦承和小敏發生2次性行爲,且知道小敏是國中生,但矢口否認強制性交,他辯稱和小敏在撞球館旁包廂內廁所,2人有親吻、愛撫身體的行爲,且發生性行爲當下,小敏也未明確表示拒絕或以手推開,因此主觀上誤以爲小敏願意發生性行爲,主張實無強制性交的犯意。

但小敏指出,當時在包廂上完廁所開門後就看到李男,本來要出去他卻跟着進來,將她貼在牆壁上靠很近,隨後2人接吻,李男撫摸她的身體,當下沒有感到不適。但聚會結束後酒醉被李載往空地,李數次脫她的褲子,她往上拉又被更用力脫下,過程中想要坐起來、以手擋住下體,並用腳亂踢都被李無視,最後慘遭「強上」。

桃園地院審酌,李男明知小敏是未滿18歲的少女,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性知識及自主能力均未成熟,爲圖一己性慾滿足,竟接續對少女強制性交行爲2次,戕害少女身心,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犯後一再卸詞狡辯,未見有何悔意,迄今未與少女或少女的法定代理人洽談和解,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李男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桃園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在撞球館包廂唱歌飲酒,認識一名國中少女,聚會結束後他開車載少女回家,卻往一處空地並在車上強行和少女發生性行爲2次,桃園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