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富雄、黃光芹判無罪確定

前立委沈富雄去年6月批評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知識分子的敗類」,資深媒體人黃光芹也在臉書批評「不要臉的髒東西」,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憲法法庭判決見解,30日駁回陳的上訴,沈、黃兩人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前立委沈富雄去年6月間在電視節目上,批評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敗類、沒有廉恥」;資深媒體人黃光芹也在臉書批「不要臉的髒東西」,兩人遭陳自訴涉嫌妨害名譽。一審判兩人均無罪,陳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憲法法庭判決見解,30日駁回上訴,沈、黃兩人無罪確定。

陳時奮提自訴指控,去年6月6日沈富雄在政論節目上,以「這個翁達瑞,這個知識分子的敗類」、「那個沒有廉恥,臉皮厚的學者叫翁達瑞,真名叫陳時奮」等不堪言詞攻訐他,涉犯公然侮辱罪。

陳另指控,黃光芹去年6月8日上午7點多在她的臉書帳號「黃光芹」上,發表文章「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內容提及他的臉書帳號「翁達瑞」,而後他以「翁達瑞」帳號在臉書上發表「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一文,迴應黃光芹的文章。

陳時奮主張,原本認爲雙方雖意見立場不同,但可理性辯證,不料黃光芹當天在她的臉書撰文稱「不迴應不值得迴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拒絕溝通,她以「不要臉的髒東西」等語貶抑他的社會評價、人格及名譽,涉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

北院一審判沈、黃兩人均無罪,陳時奮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爲,憲法法庭在4月26日先後作成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判決,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爲,是指依個案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法院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等價值。

依憲判的判決意旨,應認定沈、黃負面言論有其合理言論脈絡、具有公衆性的發言價值,應於言論市場中維護其發言權,不應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判兩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