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通回擊!狂列20頁對照表:餘正煌研究設計多來自林智堅
林智堅(左)、陳明通(右)。(資料照片)
對於餘正煌自訴林智堅抄襲論文違反著作權法一事,餘正煌的律師吳俊達稱,當初餘正煌把自己的論文初稿寄給陳明通時,刪除引注部分,陳明通給林智堅時,或許林智堅在抄的時候沒有注意,所以林智堅都沒有引注,可見林智堅的抄襲事實非常明顯。陳明通委託律師在傍晚發聲明,餘正煌律師說法未舉證,與一般經驗與論理法則相悖。
臺大國發所碩士班畢業的調查局調查官餘正煌對於同所畢業的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提起違反著作權法自訴案,臺北地方法院11日開庭審理。
餘正煌的律師吳俊達火力全開,用紅字標33處「一模一樣」論文內容,有些甚至連錯字都一模一樣,林智堅抄襲事實非常明顯。
吳俊達並稱,餘正煌的論文都有「引注」,標示引用國內外學術期刊,但林的論文中引注部分全部不見。這是因當初餘把自己的論文初稿寄給陳明通時,刪除引注部分,陳給林時,或許林在抄的時候沒有注意,所以林都沒有引注,可見林的抄襲事實非常明顯。
對於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論文門,國安局長陳明通今通過律師聲明發聲,陳明通提出對照表示,餘正煌105年3月8日寄給他的論文研究計劃與最後論文皆大部分來自林2月1日的研究計劃內容,「所謂林智堅抄襲餘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臺北地院11日開庭審理林智堅論文抄襲案,林智堅也親赴北院堅稱「我沒有動機,所以當然沒有抄襲,也沒有認罪不認罪的問題」。
陳明通今透過委任律師陳昱龍發表聲明,陳明通指出,媒體今天報導餘正煌委任律師表示,當初餘正煌把論文初稿寄給他時,刪除引注部分,所以他寄給林智堅時,或許林智堅抄的時候沒有注意,纔沒發現引注問題,可證林智堅抄襲事實非常明顯,「此等言論顯然與事實不符」。
陳明通表示,他於105年1月5日以電子郵件寄送論文寫作底稿及格式給餘正煌參考,檢視餘正煌最近向法院所提證據:當年1月28日的論文進度,他發現在論文最核心的研究設計部分根本毫無進度,仍停留在1月5日他交付餘正煌的論文寫作底稿階段。
陳明通說,但同年2月1日林智堅的研究計劃,在他的指導下已完成雛形,從1月28日到2月1日,仍屬這個領域初學者的餘正煌不可能在短短兩三天完成研究設計寫作,更沒有交付或email給他其論文最新進度,他更無從、無理由將餘正煌的檔案寄給林智堅,「所謂林智堅抄襲餘正煌論文完全不是事實」。
陳明通說明,同年2月中旬餘正煌來找他,他把2月1日林智堅已完成雛形的論文計劃給餘正煌參考(以拷在餘正煌所提供的寫作進度上),事後從餘正煌同年3月8日寄給他的研究計劃,以及最後的論文,在研究設計這一部分絕大部分皆來自林智堅2月1日的內容,只是餘正煌增加一點文獻檢討,並引注,「這是因爲本人鼓勵餘正煌先生進一步發揮的結果!」。
陳明通表示,研究生寄送論文電子檔給論文指導教授、或師長時,爲求論述正確性及確認依據,依常理應寄送完整論文電子檔,但餘正煌委任律師提及餘正煌會先自行刪除引注,卻完全未見其有任何舉證以實其說,不僅難以理解,更與一般經驗與論理法則相悖。
陳明通說,聲明書所提相關證據與公證書,他已經交付林智堅委任律師提出,謹供法院審理,以釐清並還原事實真相。
對照表第1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2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3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4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5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6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7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8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9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0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1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2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3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4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5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6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7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8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19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對照表第20頁。(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
(陳明通委任律師陳昱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