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修將非殺人而是傷害致死 法官認定理由庭長這樣說

陳修將發現胡女在使用手機與別人聯繫,對聯絡人、事交代不清,一怒之下徒手抓胡女頭髮撞擊地板,猛歐胡女眼部、頭部等,隔天凌晨發現胡女沒有生命跡象,纔將胡女送醫,經搶救不治死亡。(民衆提供/吳建輝彰化傳真)

「76行者」遺體修復團隊召集人陳修將徒手將年僅22歲的同居女友虐死,遭依2個傷害罪判刑6個月、傷害致死罪9年6月,不過攤開起訴書發現,彰化地檢署是依殺人罪將陳修將起訴,不過彰化地院是依傷害致死罪判刑,彰化地院庭長黃齡玉表示,法官認定爲傷害致死罪而非殺人罪的原因,是因被告毆打被害人後立即將人送醫,主觀上應非要殺死被害人,而是出手過重導致死亡。

41歲的陳修將,因爲懷疑胡姓女友與陳姓友人有染,還將胡女帶到汽車旅館軟禁,分別在去年的10月5日、9日及14日徒手毆打胡女,14日當天下午陳修將發現胡女在使用手機與別人聯繫,對聯絡人、事交代不清,一怒之下徒手抓胡女頭髮撞擊地板,猛歐胡女眼部、頭部等,隔天凌晨發現胡女沒有生命跡象,纔將胡女送醫,經搶救不治死亡。

黃齡玉表示,法官認定是傷害致死非殺人罪理由,是依據被害人解剖報告,被害人死亡原因是因遭人施力碰撞,造成廣泛性硬腦膜下出血,導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方式爲外力所爲,並排除是第三人所爲,另外法醫解剖確認被害人是遭暴力方式控制頭部撞擊地面,且經送臺大醫學院鑑定,認定被害人是因被告傷害行爲導致死亡。

而認定爲傷害致死罪而非殺人罪的原因,則是因爲被告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的原因,均與前2次被告傷害犯行爭執原因相同,該爭執原因及強度並無二致,因此難以認定是以殺人之故意毆打被害人,況且被告體內也驗出2、3級毒品反應,因此可能造成興奮而難以控制力道導致結果。

黃齡玉強調,事發當時被告發現被害人身體產生異狀、呼吸困難後,也立即將被害人送醫,因此認定被告在毆打被害人時,應非主觀上要殺死被害人,而是出於傷害之犯意,但因出手過重而導致被害人之死亡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