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選商規則月底拍板 環團籲:評分納入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
經濟部將在本月底拍板公佈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的選商規則。民間環保團體與學者19日行記者會,呼籲能源局在選商規則的履約能力審查程序評分標準內,應納入「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陳薏雲攝)
經濟部將在本月底拍板公佈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第二期的選商規則。民間環保團體與學者19日行記者會,呼籲能源局在選商規則的履約能力審查程序評分標準內,應納入「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其中包括與漁民溝通、推動海洋生態保育等項目。
立委洪申翰表示,歸納過去經驗中,進程的不確定性因素,除疫情的整體性影響外,主要包括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三個面向。能源局預定9月底要公佈草案,洪申翰要求,經濟部應重新檢討未來的選商過程,要將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利害相關人溝通這三個風險因子納入到選商政策設計的考量當中。
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表示,希望主管機關考量目前國家能源轉型,在俄烏戰爭後對於國家能源安全的急迫性。同時參酌3-1期選商規則遇到的瓶頸,將「環境及社會承諾事項」納入評選項目。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吳斐竣指出,現階段履約評分標準,只有技術與財務能力審查,但這僅是門檻,沒有篩選作用,忽視環境與社會議題的選商規則,顯然有失周全,因此魚環中心也要求將技術能力評分標準從佔比60分降至55分;財務能力評估從佔比40分降至35分;多出來的10分則新增「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
「環境及社會承諾」項目其中包含「利害關係人議合」與「促進永續發展」各佔比5分,希望新增這兩項評分,可以讓開發者加強資訊公開以及資情權保障、精進環境友善技術,以及評估海洋生態累積效應。
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業施仲平說,選商機制必須避免前兩階段「重財力、技術及國產化」,而輕生態的漏洞,導致所有開發案對生態保護僅做到最低標準。
至於臺灣環評機制,高茹萍認爲,臺灣環評制度跟國外不一樣,臺灣是一評定終生,但一個開發案長達20年,國外環評都是滾動式的檢討,不管是海洋保育或環境影響都要長期觀察,希望我國的環評也可以滾動式檢討,纔有辦法解決生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