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兒少性影像 不只重罰 身心治療、輔導 可思考擴及性剝削犯
黃子佼。(本報系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遭檢方查獲其硬碟內,有七部未成年人性影像,因觸犯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被處以緩起訴,期間兩年,並寫悔過書及繳交一百二十萬元給公庫。北檢迴應,是考量初犯及被害人保護下所爲,並非輕縱。不免讓人思考,持有兒少性影像,刑罰究竟該多重?
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卅六條,製造、拍攝兒少性影像者,可處一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媒介、引誘兒少拍攝者,就提升爲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若使用強暴、脅迫手段,更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甚至若有營利之意圖,還須加重二分之一。只是若是單純購買而持有,根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卅九條第一項,法定刑就僅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之製造罪的重刑,實有不小的落差。而若從持有兒少性影像入罪的理由,是因其會助長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來看,難道不能以製造罪的幫助犯來處罰嗎?
由於我國刑法並不承認事後幫助,故在購買已製成的兒少性影像,就不能以製造罪的幫助犯論處。惟值注意的是,在這類有關兒少性影像的網站,若有提供所謂客製化之服務,即由會員付高額的價錢,指定某些型態或方式的影片內容,因此所取得者,恐就有從單純持有罪,逐步跨入製造罪的共同正犯之可能。只是因這類網站,往往具有隱蔽性,甚至IP不在國內,故要查得此等事實,就得仰賴刑事司法互助,更考驗執法者科技偵查之能力。
至於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因其法定刑太低,致有修法加重刑罰之必要。只是從現行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底要提升至三、五或十年,必會有所爭執,亦會有罪刑是否相當的疑問。而就算提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最輕本刑仍在三年以下,還是屬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之一第一項,檢察官得緩起訴之範疇。故於此時,反該檢討緩起訴與否的衡量標準,以及該命被告履行那些事項,才符合刑事政策之目的。
以此次北檢對黃子佼的緩起訴來說,決定起訴與否,實應有更多具體因素爲考量,而非空泛以初犯、公益性等爲理由。其次,針對應履行事項,命寫悔過書及繳交一百二十萬元給公庫,排除無關痛癢的悔過書,就金額部分,是否與被告的財力相當,也得畫上大問號。又如果從持有兒少性影像入罪化的最主要目的,是在防止持有者爲實際傷害兒少的行爲發生,則檢察官未命被告自費進行心理輔導或諮商,甚至精神治療,就更有質疑之空間。凡此問題,肯定是高檢署在面對北檢的職權再議時,應重新審視之處。至於未來,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關於得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對象,是否從性侵害犯擴及至性剝削犯,也是立法者必須深思熟慮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