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海纜案件 海巡署應善用緊追權
昨天聯合報報導海巡署未對涉嫌毀壞海纜的陸籍權宜輪「順興39」登檢扣船,疑將責任推給航港局,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則出面反駁。此事真相如何有待內部檢討,然究其根本原因,可能在於海巡人員受制於陸地法的「逮捕現行犯」概念而裹足不前所致。
本件據稱海巡船是在海纜斷訊後九個小時始在野柳外海七浬處攔得「順興39」,海巡署認不符合「現行犯」之規定,而未進行逮捕。但海洋法不同於陸地法之處,在於除了(準)現行犯以外,另有緊追權之規定可以運用。
所謂緊追權是指海岸國對於在其海域內涉嫌違法之外國船舶,可以從其領海內開始緊密追逐至領海之外進行攔檢之權力。此制始於海上習慣法,現今已明定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一一一條,其要件有七:一、有充分理由認爲該船違反海岸國法規;二、追逐始於領海或鄰接區;三、追逐者系公務船;四、追逐必須即時;五、追逐不能中斷;六、必須通知被追逐者;七、進入他國領海時即應中止。
海上熱追在科技時代運用到海纜案件,可以再細述如下。
海纜斷線時會立即發出斷訊信號,接着電信業者用「光時域反射儀」即可測出斷纜點。海巡人員獲報後,從自動識別系統或漁船監控系統,又馬上可以查出斷纜地點附近的船舶之船籍資料。所以海纜案件熱追的開始,並非海巡船目擊犯行,而是其他單位之通報。因此只要電信業者與海巡間之即時通報機制建立起來,馬上可以啓動熱追,且同時滿足前述第一到第四之法律要件。
接下來是前述第五要件「追逐不能中斷」的問題。現代國際法發展下,已有所謂的接力熱追,亦即從甲船交棒給乙船,從飛機交棒給船舶,都被容許。
與此緊密相關的則是前述第六要件,即讓被追逐船舶知道有人在追逐,其方式含無線電呼叫、聲與光之信號發射,甚至警告性砲擊。此些技術問題,我國海巡應均可以克服。
此外,晚近的發展是有關第七要件,即被追逐船舶進入他國領海時,已有依兩國協議由甲國交棒給乙國緊追的案例(甲國派員登上乙國公務船繼續追逐)。我國與鄰國如日本、菲律賓、越南甚至對岸,或可嘗試類此合作。
最後,熱追攔阻成功之後,能否逮人扣船?簡要言之,如果毀壞海纜地點是在我國領海之內,因爲我國有追訴審判權,是可以爲之。但如果毀壞地點是在領海之外,則登船之後只能做查明船籍與人員資料、扣押犯罪證據等保全程序。
海巡署在去年二月金門「三無船事件」因動作過大引起軒然大波,如今在順興39事件卻因動作過小而捱罵,原因都在沒有細項的海域執法標準作業程序,或許可先從海上熱追的演習開始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