牀戰15歲小女友3次 高院「明知故犯」加重判10月徒刑

▲男上了小女友3次,被判10月徒刑。(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一名簡姓男子友人介紹,認識了15歲的小玲化名),並進而交往後在住處與她3度發生校關係,事後被女方母親提告性侵,原本一審雙方達成和解,僅被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但高等法院認爲,他是明知故犯,嚴重傷害小玲身心健全,加重改判爲10月徒刑;仍可上訴。

據《自由時報》報導,高等法院認爲,簡男案發時已成年,而且他曾因傷害致死罪被判4年半徒刑,經假釋後出獄,但仍明知王女年僅15歲,依法不得與她性交,卻執意與她發生3次性關係惡性不輕,因此加重改判他爲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