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黨紀基本內涵讀懂“紀嚴於法”

原標題:從黨紀基本內涵讀懂“紀嚴於法”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通知》,對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作出部署。黨紀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開展黨紀學習教育,必須全面把握黨紀的基本內涵。

七大要素

主體要素。主體要素指的是黨紀的制定主體。在全面從嚴治黨過程中,黨的各級組織均承擔着主體責任,均要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具體情況,從嚴管黨治黨,均有權制定黨紀。由此可見,黨紀的制定主體與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的範圍不同。根據《黨內法規制定條例(2019)》第三條的規定,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特定的,包括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因此,黨紀的制定主體的範圍更加廣泛,不僅包括具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黨組織,還包括不具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黨組織。不過,不具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黨組織所制定的黨紀應當主要是對上級黨組織制定的黨紀進行細化。

對象要素。對象要素指的是黨紀所約束的黨員和黨組織。就全體黨員而言,黨規黨紀實際上作出了普通黨員、黨員幹部和黨員領導幹部的區分;就黨組織而言,在層級上包括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在類型上包括黨委、紀委、黨的工作機關、黨總支、黨支部、黨組等。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管全黨、治全黨,因而,全體黨員和黨的各級各類組織都是黨紀的約束對象,都要嚴格遵守黨紀。

客體要素。客體要素指的是黨紀所針對的黨員和黨組織的思想或者行爲。與國家法律只約束公民的行爲、不約束公民的思想不同,黨紀除了約束黨員的行爲之外,還約束黨員的思想。中國共產黨作爲馬克思主義政黨,以實現共產主義爲遠大理想,黨員不能信仰宗教。對於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仍不改正的,《黨紀處分條例》明確規定要予以除名。

內容要素。內容要素指的是黨紀條文所蘊含的實質內容。黨紀在內容上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規定管黨治黨相關事項的黨紀,《黨紀處分條例》所規定的六大紀律中的絕大多數,都屬於這類黨紀。另一類是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的黨紀。

屬性要素。屬性要素指的是黨紀具有行爲規則的屬性。在法理學上,行爲規則與制裁規則相對而言。所謂行爲規則,指的是法律規則中關於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不得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的規則;而制裁規則是法律規則中關於違犯法律規定時將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的規則。據此,黨紀與黨紀處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黨紀是關於黨員、黨組織必須做什麼、不得做什麼、禁止做什麼的行爲規則,而黨紀處分則是違犯黨紀時必須承擔不利後果的黨內最嚴重的懲戒後果。

本質要素。本質要素指的是黨紀在本質上是黨內義務。黨紀具有剛性約束力,或者稱之爲“鐵的紀律”。毛澤東對此形象地表述爲“路線是王道、紀律是霸道”。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黨是靠革命理想和鐵的紀律組織起來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正是黨紀的義務性行爲規則的屬性,決定了其與黨內法規存在區別。

形式要素。形式要素指的是黨紀所呈現出來的成文和不成文的載體形式。其中,黨紀的成文載體形式包括黨內法規和黨的規範性文件。黨內法規和黨的規範性文件中的義務性行爲規則均屬於黨紀範疇。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既可以制定黨內法規,也可以制定黨的規範性文件,因而可以通過制定黨內法規和黨的規範性文件來制定黨紀;不具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黨組織則可以通過制定黨的規範性文件來制定黨紀。黨紀的不成文載體形式主要是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

“嚴”之四義

紀嚴於法是正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必須掌握的一個重要理念。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過去就存在紀法不分問題,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爲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最後造成的結果就是‘違紀只是小節、違法纔去處理’,‘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不良後果。”正是基於此,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在堅持依規治黨、推進黨的紀律建設過程中提出了紀嚴於法的重要理念。

紀嚴於法的目的一方面是爲了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以便更好地以偉大的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的社會革命,另一方面則是爲了保護廣大黨員幹部、黨員領導幹部,防止他們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在深入把握黨紀的基本內涵時,必須堅持紀嚴於法的理念。紀嚴於法,即黨紀嚴於國法。黨紀嚴於國法,並非懲罰措施上的嚴。這是因爲,黨內最嚴重的懲戒措施當屬黨紀處分,但是,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黨紀處分種類,並不會直接限制或者剝奪黨員作爲公民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所享有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益,而國法規定的法律處罰則可以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益。黨紀嚴於國法,主要是調整對象上的嚴、行爲模式上的嚴、懲戒起點上的嚴和追責時效上的嚴。

調整對象上的嚴。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當相應社會關係本身在應然層面屬於國法的調整對象,但是由於制定相關法律的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進行探索試驗,所以就先通過制定黨紀,從黨務關係角度進行規定,當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製定國法,這可以稱之爲“試驗性黨紀”。第二種情況則是國法在應然層面也不調整的內容,黨紀可以作出調整,稱之爲“固有性黨紀”。

行爲模式上的嚴。這主要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國法對公民作出權利性、自由性規定的地方,黨紀可以對黨員作出義務性規定。第二種情況是當國法所規定的違法行爲是由某一前期行爲經由量變到質變所引起之時,黨紀可以對該前期行爲作出違紀規定。第三種情況是當國法所規定的違法行爲存在多個構成要素時,黨的紀律可以減少構成要素或者改變構成要素。

懲戒起點上的嚴。在懲戒起點上,黨紀嚴於國法主要包括如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當國法規定的處罰起點是情節嚴重或者後果嚴重時,黨紀可以規定處分起點爲情節較重或者後果較重;第二種情況是當國法規定的處罰起點是情節較重或者後果較重時,黨紀可以規定處分起點爲情節較輕或者後果較輕;第三種情況是當國法規定的處罰起點是情節較輕或者後果較輕時,黨紀可以規定處分起點爲實施完畢的行爲,而不考慮情節或者後果。

追責時效上的嚴。法律處罰中的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均有追責時效即訴訟時效的規定。例如,《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但是,黨內並沒有關於追責時效的規定,這就意味着,只要實施了違紀行爲,不管過了多久,都可以追究違紀責任。

總而言之,在深入學習《黨紀處分條例》的過程中,要結合着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法律體系來學習。

(張小帥,作者單位:中國浦東干部學院教研部)

來源: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