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媽媽/管理費內含外加學問大

公寓大廈常會發生管理費負擔的爭議,承租前雙方應事先溝通確認。

圖文/崔媽媽基金會

因爲都市住宅形態的改變,在來電崔媽媽的租屋諮詢案例中,越來越常見公寓大廈的租屋糾紛,尤其是關於社區管理費應由房東還是房客支付、以及後續衍生的管理費調整爭議。

最近一個案例則是:孫小姐租了間租金內含大樓管理費2萬元的住家,在承租了三個月後,收到了社區大樓表示由於社區設備逐漸老舊,需要支付龐大的修繕維護費用,所以管理費預計於下期漲價30元的公告

孫小姐轉告房東後,社區公設也都是房客在使用的,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所以房東認爲漲價30元的管理費應由房客負擔,也就是要調整房客租金到20,030元。但孫小姐認爲,當初租金中就已經內含管理費了,不管管理費是多少錢,都應該由房東負擔纔對啊,所以房客堅持不願多支付這多出來的費用。

崔媽媽義務律師劉亞傑表示:「倘若租約內已載明每月所支付之租金已內含管理費用,那無論管理費漲幅多少,理應皆由房東負擔。」因爲就契約關係而言,雙方的對價關係就是乙方每個月支付的租金總額,並無額外管理費用的支出。所以以這案例來說,孫小姐每個月所需負擔的金額就是2萬元,管理費調漲的費用是不該要求房客負擔的。

但如果租約上載明,管理費用是由房客自行繳納,日前內政部公佈的租賃定型化契約中建議應加註:「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乙方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爲限;如本費用減少者,乙方負擔減少後之金額。」這也是爲了避免因管理費漲跌幅度過大而造成雙方的爭議。

所以如果說雙方當初在租約上已載明租金不含管理費,而是由房客自行支付的話,若因管理費調整後多出來的費用就應由房客吸收(但房客可主張負擔的部份以增加部份金額不超過百分之十爲限),房客是不能主張因爲沒有使用公設或是應由房屋所有權人負擔的。

崔媽媽提醒,租屋時除了租金以外其他的費用(例如:社區管理費、車位清潔費、第四臺或網路費等),房客在決定要不要承租前,應該逐一跟房東溝通確認清楚,並將雙方達成協議數額分攤方式明確載入租約中,這纔是對雙方最有保障的方式。

●崔媽媽基金會,起源於無殼蝸牛運動,從1989年一路走來,自許成爲大衆的「居住保姆」,關心面向涵蓋租屋服務、搬家評鑑、社區發展、居住扶助、居住政策等。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