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干政第四宗…金管會開罰金控1千萬元 調降董座月薪30%
金管會今日指出,對永豐金控檢查時發現永豐金控及銀行也有大股東干政的缺失,因此,依照金控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1000萬元罰鍰,並調降董事長陳思寬每月月薪30%,爲期6個月。另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永豐銀行予以糾正,並調降時任該行法務處處長每月月薪30%,爲期3個月,這也是金管會對多家金控的大股東干政裁罰,所懲處的第四案。
金管會對於相關受罰情節指出,永豐金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督導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的作業機制,致該公司於110年8月至9月間召開2場非例行性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且由董事長率經理部門出席,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的大股東何壽川參加,聽取該公司及子公司的主管說明未來業務規劃,該公司當時未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亦未留存任何報告或會議紀錄,該公司對於與大股東溝通之控管機制核有未妥。針對金管會的裁罰,永豐金控表示,將會虛心檢討改進,目前已完成訂定與有控制力大股東溝通互動之內部規範,未來將會持續落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經營。
此外,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督導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未任負責人的股東之控管機制,致該公司與子公司多名高階主管有以直接或透過他人傳送電子郵件方式將公司的財業務、人事等資料,提供予何君之情事。
3、未建立與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訴訟輔助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相關規範,致發生廖姓法務處長逾越其職務範圍,應大股東何壽川指示協助處理與該公司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並提供該公司訴訟案件資訊予大股東,衍生對該公司利益衝突情事,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而對於董事長陳思寬,金管會指出,金控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營運之執行,以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但董事長身爲董事長,須對永豐金控公司治理欠佳之事負一定之責。
至於永豐銀行的裁罰,金管會說明,銀行總經理莊銘福有出席母公司110年8月召開之集團中長期策略會議,及該行高階主管以電子郵件向何壽川陳報財業務資料或接受其指示辦理相關事項,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另該行廖姓法務處長逾越其職務範圍,應何的指示協助處理與永豐金控具訟爭對抗性的訴訟案件,並提供永豐金控之訴訟案資訊予何,衍生對永豐金控利益衝突的情事。
金管會也指出,已請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應於文到1個月內對總經理及內部相關涉案主管檢討其應負之責任,並提報董事會報告。另外,也要求永豐金控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及與大股東溝通互動措施,於董事會提報執行情形,並列入內部稽覈及自行查覈的定期查覈項目,並請該公司研提強化該公司及子公司有關公司利益衝突之涉訟公司人員輔助管理機制,明定輔助對象、範圍及方式等規範,以避免利益衝突情事發生。
金管會也重申,爲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金管會已備查銀行公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金管會再次呼籲業者應參照自律規範訂定內規並落實遵循,關於有控制能力股東與金融業間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爲金融業董事之代表人爲之,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金融機構如違反前揭作法,即有違公司治理之經營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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