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設限 嚴管金控大股東

金控與銀行大股東、董事長新規定

金控或銀行大股東手伸太深,未來最重恐被撤銷其董事代表。金管會13日宣佈已備查修正銀行公會提報的金控守則及銀行守則,明訂大股東有任何意見,都必須透過其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會議表達,或由董事代表人邀約公司經理人陪同,與大股東開會溝通,並要作成會議紀錄。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表示,此自律規範13日將由銀行公會轉達各金控及銀行,未來若有違反,將依銀行法及金控法的內控疏失,輕則罰鍰200萬元到5,000萬元,最重就是撤銷這位大股東的董事代表。另外,自律規範也明訂金控或銀行董事長若長期在國外或要異地辦公,必須要注意是否能有效執行職務,若董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推選的董事長代理人必須符合「產金分離」。

金管會要求各金控及銀行落實股東持股透明化,即具有實質影響力的大股東是誰,金管會都有掌握名單,且有些大股東因涉訟或被停職等因素,在金控或銀行沒有任職,先前就因前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被停職後,召集新光金或新光人壽經理人開會及開發金大股東涉入日常經營等都被開罰,同時富邦金董事長蔡明興染疫時的代理人是臺灣大董事長蔡明忠,亦被批評未符產金分離,這些前例都被寫入這次自律規範。

童政彰透露,目前仍有大股東「干政」的檢舉案,金管會調查過程中不會透露進度,在自律規範上路後,也歡迎金控或銀行內部人或外部單位主動檢舉,當吹哨者。

爲畫清大股東與金控、銀行日常經營中間的界線,金管會督導銀行公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這次修正兩大重點,一是規範大股東與公司間溝通聯繫,應透過大股東指派的董事代表人,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可邀請公司經理人陪同,與大股東溝通,並應由金控或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大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應由其董事代表人在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二是增訂董事長行使職務,董事長如長期在國內外以異地、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執行職務,要以高度自律及審慎態度行使職權,並應「確保其職務有效執行」。若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人選應符合產金分離原則,代理期間所得行使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