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移民公投用私章錯蓋2票攜出 檢以經驗少失察予以緩起訴

大陸新移民黃女在去年公投時,用私章錯蓋2張公投票,放進口袋攜出,臺中地檢以經驗少、無惡意,予以緩起訴。(資料照片)

去年12月18日舉行四大公投,43歲大陸新移民黃女到太平區某投票所,領4張公投票後,用私章誤蓋其中2張,發現後直接放進口袋,離開時帶出投票所。經投票所監察人員察覺有異追出,攔下黃女取回。黃女稱,她僅第2次投票,不知攜出選票違法。臺中地檢署以她投票經驗少、無惡意,一時失察違反《公民投票法》,而予以緩起訴。

緩起訴書指出,黃女當天下午2時許到太平區某投票所,領取4張公投票後,到圈選處投票,一時疏忽用領票時的私章蓋在「核四」、「萊豬」議題的2張公投票圈選處,發現後將該2張放進上衣背心的口袋,僅將另2張正確圈選的公投票投入票匭。

黃女投完票離開投票所即騎機車離去,經投票所主任監察員察覺有異,向領票處管理員確認後追出,在投票所外圍50公尺的馬路上攔下黃女,取回該2張公投票,由主任管理員投進票匭。

警方得知後,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並在該投票所票匭內發現蓋有黃女私章的2張公投票。黃女到案坦承,她進圈選處看到有印泥,直覺反應用私章蓋了2張公投票,因看到張貼說明才發現蓋錯了,就收起來,只投了蓋正確的2張公投票到票箱內。

黃女表示悔悟,並指出,雖然她取得身分證12年以上,但第一次投票在2012年,這次公投是第2次,她不知道將選票帶出投票所是違法行爲。

警檢追查,黃女是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人結婚定居,2010年在臺設戶籍,投票經驗確實較少,對投票流程可能比較生疏。檢察官認爲可責性低,且攜出選票動機是要帶回家作廢,並無讓公投發生不正確結果或擾亂票數清點的惡意,且事後已交回公投票,以廢票處理,未造成實際損失,予以緩起訴1年,並參加法治教育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