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東會之戰2】市場派、公司派爭鬥恐無限循環?律師提解方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持續延燒!6月30日公司派上演剔除53%市場派表決權、三百黑衣人圍場戲碼,轟動社會。市場派爲了挽回局面,近期爭取向主管機關申請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但這場股東臨時會能開成嗎?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6)日邀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洪國志律師,探討《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能否作爲突破公司派董事會封殺的出口?

▲ 洪國志律師分析,由大同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將面對的法律爭議。(圖/行動法庭提供)

憂大同董事會再次違法 市場派盼自行召集股臨會

6月30日,由公司派主導的股東會(簡稱630股東會),因剔除53%以上股東表決權、拒發股東選票、數百黑衣人圍場,衝擊股東權益,引發社會議論。後來公司派依630股東會決議申請變更董事登記,於7月9日遭經濟部駁回。而金管會也以特別背信罪,將林郭文豔移送檢調單位。

市場派認爲,透過《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向大同公司董事會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的作法不可行。除了顧忌由公司派掌握的董事會,在股東臨時會再次上演630股東會的戲碼外,經由630股東會選任的董事會亦因股東會違法,恐有「無召集權」的疑慮。

因此律師洪國志認爲,市場派可行使《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的權利,由3%的股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 洪國志律師認爲,由大同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會有程序爭議。(圖/行動法庭提供)

學者:《公司法》173條4項仍有解釋空間

若市場派要主張《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依法須先符合「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爲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的要件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表示,綜合過去經濟部函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判決等歷史脈絡,過去實務見解對第173條第4項的「其他理由」採限縮解釋。

所謂「其他理由」,實務見解認爲是指,董事全體辭職,或全體出去玩坐飛機全部摔死;或者全部被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被禁止執行職務,「致」董事會不爲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等情境

依據陳彥良教授教書多年的經驗,以及他對行政和司法體系的瞭解,他認爲公部門會採取相對保守的看法。對於市場派用《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他認爲勇氣可嘉,可以嘗試,但如果要「突破僵化的主管機關跟法院」,「人人都有希望,但機會恐怕不是那麼大。」

儘管如此,陳彥良教授仍表示,「個人認爲,所謂『其他理由』還是有一點點的空間。但是,我們的主管機關和法院,恐怕沒有那麼勇敢。」

「要法院勇敢,主管機關纔會更勇敢。」陳彥良教授說道。這時候就要靠「投保中心」,最慘的是大同的員工,一個個被裁員,連生計都沒有!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彥良認爲,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召開股東會「還是有一點點的空間」。(圖/行動法庭提供)

律師:主管機關可做「實質審查

對於陳彥良教授的說法,洪國志律師迴應說,市場派是「不可爲而必須爲之」。因爲,如果經濟部要用《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要求其他股東向董事會申請召集股東會,到時可能又出現程序爭議,然後再次發生無法變更董事登記、無法完成改選。

至於《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其他理由」的內涵,洪國志律師指出,依據主管機關過去的函釋,主管機關可以就個案做「實質審查」。若主管機關發現大同公司的董事會並不存在,且不合法,董事會實際上無法行使職權,那麼主管機關讓股民發動《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向主管機關報請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比較符合「股東行動主義」。

講到最後,洪國志律師呼籲,期待經濟部官員能瞭解本案情形,做出適法合法的裁定,來解決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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