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爲甚麼免吐18億元? 來看原因是《刑法》規定...
▲高振利遭判12年,但卻不用吐18.5億。
大統長基混油案負責人高振利去年(2014)遭判刑12年確定,檢方聲請一併沒收18.5億元營業所得,卻遭二審法官判定只要付罰金3800萬元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再提非常上訴也遭到駁回,原因是大統長基屬於法人,而非自然人,依照《刑法》規定,「並不能沒收法人財產。」對此消基會表示,「這樣的判決,只會讓不肖業者更投機。」
大統長基販賣含銅葉綠素黑心油事件,檢方同時聲請沒收不法所得18億餘元,不過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卻認爲,該公司是「法人」,「沒有犯罪行爲能力、無法成爲犯罪行爲人,因此依現行法律,其銷售得款等物亦無法適用諭知沒收,判處罰金3800萬元確定,加上1584萬的罰鍰,也只要付5千384萬元。」因爲「法人」指的是負責人或受僱人觸犯了《刑法》才能受罰並判罰金,而《刑法》只能對自然人沒收財產。
「而且如果法人的財產一旦被沒收了,就會連帶影響到被害人求償。」因此最高法院駁回了非常上訴,只是這樣的判決,也讓許多民衆感嘆,有人迴應,「賺那麼多黑心錢,卻只賠那麼少!」「人命不值18億嘛?」也有人說,「儘快修法纔是正途,趕快努力淘汰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