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列「人頭帳戶罪」反增檢警困擾? 臺高檢急開會研商
蔡政府推動「打詐5法」中《洗錢防制法》新增「人頭帳戶罪」,規定提供人頭帳戶者將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內再犯,將構成3年以下徒刑刑責。(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灣洗錢詐欺案猖獗,蔡政府推動「打詐5法」中《洗錢防制法》新增「人頭帳戶罪」,規定提供人頭帳戶者將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內再犯,將構成3年以下徒刑刑責。由於現今人頭帳戶案件量,已成爲檢察機關偵辦詐欺案龐大案源,因此檢察機關擔憂該法實施後,針對目前偵審中的大批案件處理方式恐無所適從。對此,臺灣高檢署25日召集全國各地檢署開會研商,尋求解決因應做法。
國內洗錢、詐欺案氾濫,讓臺灣蒙上「詐騙之島」的惡名,行政院通過「打詐行動綱領1.5版」,跨部會修「打詐5法」並投入13億經費及上百人力,全面遏止詐欺犯罪發生。但基層檢察官批評,詐欺案件量暴增讓檢察官被淹沒,高檢署「只說不做」,要人沒人,要錢沒錢,「打詐1.5絕對是國家級的世紀詐騙案!」,事後法務部、高檢署都說明,會以修法及增加人力方式,減少詐欺案件的案源,減輕檢察官的負擔。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 1、第15條之2修正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就收簿集團爲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罰金。另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但修法前檢警對於提供人頭帳戶的涉案人,是以詐欺或洗錢罪的幫助犯偵處,法院也據此判決,由於基於修法後,法律適用的「從新從寬」原則,目前仍在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人頭帳戶案件均將以新法處理,可預見有大批人頭帳戶案件將被判處無罪。
而且未來警察機關對於初涉人頭帳戶犯行的人士,將先施以行政裁處,開具告誡書,若告誡後5年內再犯,才構成3年以下徒刑刑責,不少檢警人士擔心此舉不但不會減少案源,反而造成檢警法律適用及偵查上的困擾,因此臺灣高檢署今召集全國地檢署開會研商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