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前地主繳土增稅 可列成本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的土地, 如果代前地主繳納土地增值稅,屬於前地主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列入房地合一稅減除項目;不過可以列爲取得土地的成本減除。

官員說明,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土地,課稅所得的計算是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交易日前三年內房地交易損失金額,以及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且限於個人持有土地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如果民衆是購入土地時,代前地主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屬於前地主出售土地收入的一部分,也就是民衆取得土地成本的一部分,可以列爲成本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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