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違規加重處罰 針對空間與時間兩方面
環境部31日修正發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罰金額計算權重。環境部大氣司表示,這次修正有兩大重點,針對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違反規定將會加重處罰;若是在新的空污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5月)違規排放,同樣也會加重處罰。
環境部表示,這次主要針對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之前驅物)排放違反規定,予以加重處罰;及因應設備元件泄漏VOCs管制值加嚴,產生裁罰過苛情形,故適度調整其裁罰程度;並針對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之燃料(例如固體再生燃料,SRF)修正爲一經查獲直接處分,呼籲公私場所妥善採取防制措施,共同爲落實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116年)目標努力。
環境部大氣司司長張順欽解釋,這是加重裁罰可分爲「空間」與「時間」兩部分。「空間」部分,指的是在三級防制區內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違反規定,會加重處罰;「時間」部分,也就是在空污防制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5月)違規排放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同樣也會加重裁罰。
爲滿足空氣污染防制法明定裁罰上限新臺幣2,000萬元,違規涉及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至多可達200倍,呼籲公私場所依規定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切莫以身試法。
環境部表示,配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石化製程、揮發性有機液體之儲槽或裝載操作設施之設備元件VOCs泄漏管制值加嚴十倍將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次已修正爲依其泄漏VOCs個數及濃度適度調整裁罰比例。
此外,近年外界關注固體再生燃料(SRF)議題,亦針對已取得許可但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或來源不明之燃料,由原違規使用達一定量才處分,調整爲經查獲使用即處分;另無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亦明定不適用首次違規之減輕裁罰,以杜絕爭議,及強化空污防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