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清潔隊員要價50萬! 隊長收賄310萬判刑10年半

想當清潔隊員,竟要賄賂5萬元到50萬元。(資料照片/譚宇哲翻攝)

新北市板橋區清潔隊鍾姓隊長4年前退休前,陸續收取8名男女5萬至50萬元不等賄款,讓這些人順利進清潔隊,成爲臨時人員或正式員工,收賄金額共310萬元。高院維持一審刑度,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鍾男判刑10年6月,犯罪所得沒收。全案可上訴。

鍾男從1983年到2014年退休前,多次擔任清潔隊隊長,由於當時僱用清潔隊員並沒有考試選評機制,採登記評選方式遴用新進人員,鍾男身爲隊長有向主管面報各人選人事背景、建議及召開清潔隊內部遴選會議等權責,他於是以此權限收取不當錢財。

鍾男受朋友之託,收取5萬到50萬不等的賄款後,讓友人或其親友到板橋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或升任正式人員,他總計收賄11次金額共計310萬元。

嘉義市清潔隊臨時人員招考,女性報考踊躍。(廖素慧攝)

高院維持新北地院判決刑度,認定鍾男所爲嚴重損害公務員清廉認真信譽,使進入清潔隊或晉升須靠金錢與關係傳言甚囂塵上,積非成是,讓清潔隊整體遭受負面評價,將他判刑10年6月、褫奪公權6年,並依沒收新制宣告沒收鐘的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