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打工…被誆「時薪90元」試用期三天!老闆娘辯:我們路邊攤不一樣
▲老闆娘沒付試用期三天的薪水,還不讀不回。(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現行法規最低時薪爲158元,一名女學生日前到飲料店打工,老闆娘竟然只給她90元時薪,甚至還拗她三天試用期,堅持不支付那三天的薪水,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還以「我們不一樣,我們是路邊攤」的說詞矇騙過去。
女學生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指出,她第一次在手搖飲料店打工,面試時老闆娘有告知試用期三天,「有過就繼續做,沒過三天就不用再去了」,所以頭三天並沒有使用打卡單,怎料老闆娘最後卻用這點反咬她一口。
▲就算是路邊攤也要符合時薪158元。(示意圖/林世文記者攝)
原PO後來僅做了8天就離職,卻遲遲等不到老闆娘發放薪水,等了將近一個月才親自到飲料店詢問,薪資袋上寫着18*90=1620(元),代表時薪90元,她共做了18小時,但她實際上做了30個小時,其他的12小時卻硬生生被老闆娘給吞掉,「原因是因爲沒有打卡」,變成在做白工。
此外,原PO也有對時薪90元的部分提出疑問,「我說夜市時薪至少也有100元,我朋友剛做85度c第一個月至少時薪也有150」,老闆娘卻理直氣壯地迴應,「我們不一樣,我們是路邊攤。」
網友看完氣憤表示,「直接去勞工局,你穩贏的」、「90塊是欺負人,而且這可以舉報的」、「時薪90元~是民國幾年的時薪」、「時薪90老闆也敢寫出來,擺明讓你去提告啊」、「檢舉吧,不管怎樣試用期沒讓妳打卡算一條,再告到勞保局去如果沒加保再算一條」、「90元太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