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堂級可頌」八月堂鬧官司!女董告前夫討2500萬 判決結果出爐

八月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殿堂級可頌」八月堂董事長劉佳雯與前夫吳企鎧離婚後,指控吳違反協議書約定,侵害商標權,使外界誤認吳是八月堂經營者,害她喪失統一時代百貨門市契約權利,損失千萬貨款,提告請求吳給付2500萬元違約金,臺北地方法院判吳應賠償500萬元,可上訴。

八月堂成立於2016年間,原由劉佳雯、吳企鎧一同創立,商標則登記於劉佳雯名下;劉佳雯提告主張,吳企鎧因涉及諸多違法情事,2019年3月被免除總經理職務,雙方也簽訂協議書,約定吳應履行的各項義務。

劉佳雯指出,吳企鎧委託律師向各大百貨、商場發函,宣稱「劉佳雯僅爲創達公司借名登記關係下之掛名董事長」、「吳企鎧創立之八月堂品牌」,意圖使人誤認吳企鎧纔是八月堂經營者、商標權使用者。

劉佳雯表示,吳企鎧至今未依約交付文件、清點公司機器和設備,還惡意移除雙方共有儲存商業機密的雲端權限,並擅自開設八月堂快閃店、設立「八月本舖」販售與八月堂相同的產品,已被判決侵害商標權。

劉佳雯指出,吳企鎧任職期間和其他公司簽署八月堂合約,逕自收取貨款,且簽署協議書後,也沒有將八月堂在統一時代百貨、臺北101的收款帳戶交還給她管理,害她喪失經營門市契約權利,也損失千萬元貨款,請求吳給付2500萬元違約金。

吳企鎧反駁,前妻假借協商離婚,要求他到公司總部談判,未料他到場後發現多名黑衣人在場,他被迫簽署協議書退出公司及八月堂經營權,他也曾提出協議書無效訴訟,但因無力繳交裁判費而被駁回。

吳企鎧指出,協議書已明定違約金爲500萬元,沒有「累計」約定,認爲前妻請求2500萬元有違誤,他沒有對外主張是八月堂商標有權使用者,且前妻欠他2155萬元,他才留置機器和設備,另他侵害商標權部分已賠償445萬餘元,主張應從違約金中扣除。

臺北地院指出,根據簽訂協議書現場畫面,雙方律師皆在場討論、磋商,沒有發生吳企鎧所述被強迫的情形,且依協議書內容、雙方討論過程,認爲約定違約金爲500萬元,並沒有逐條計算的意思。吳企鎧不爭執未履行協議書第2、3、5、6條,因此劉佳雯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理由,判吳應給付500萬元。

八月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