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堂級可頌」八月堂董娘告前夫賣同產品 判賠金額出爐
有「殿堂級可頌」之稱的連鎖名店「八月堂」,在創辦人夫妻離異後,女方獨自經營「八月堂」,男方另立門戶成立「八月本舖」,劉姓妻子認爲前夫違反協議書,提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2500萬元。臺北地院審理後判準500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有「殿堂級可頌」之稱的連鎖名店「八月堂」,在創辦人夫妻離異後,女方獨自經營「八月堂」,男方另立門戶成立「八月本舖」,劉姓妻子認爲前夫違反協議書,提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2500萬元。臺北地院審理後判準5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女主張雙方原爲配偶關係,她出資設立創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製作及銷售可頌爲業,並於2017年成立「八月堂」品牌,她爲創達公司負責人及「八月堂」商標權人。
劉女另出資設立創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並以吳姓前夫父親爲登記負責人。創達公司因吳男涉及諸多違反情事,在2019年3月11日免除他總經理職務,雙方並於同日簽訂協議書。
劉女主張,吳男違反協議書第1、2、3、5、6條約定,依協議書第8條約定,就任一契約義務之違反,吳男各應支付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她主張,吳男在2019年3月22日假借創盛公司及吳男名義委託律師向臺灣各大百貨及商場發函,宣稱「吳男創立之八月 堂品牌」、「將八月堂商標,以借名登記方式登記於本人兒媳婦劉女名下」、「劉女僅爲創達公司借名登記關係下之掛名董事長」、「八月堂所有經營方針、業務處理、人事管理、商品研發、配方原料及實際營運管理皆系吳男一手包辦」、「劉女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八月堂之經營權」,意圖混淆八月堂品牌合作對象視聽,使約定吳男解除總經理職務後應履行的各項義務。
此外,雙方簽署協議書後,吳男迄今仍未交付約定的文件及物品,也未配合清點創達的機器、設備,顯違反協議書規定。吳男更惡意移除劉女與其共有儲存商業機密的雲端權限、清空創達負責採購及財務工作同仁的電腦資料,並刪除創達企業資源規劃系統,也未依約交付創達門禁保全及監視器系統權限密碼,顯是惡意違約。
再者,吳男簽署協議書後,擅自以創盛公司名義自2019年3月7日至同年4月17日期間於臺茂購物中心開設「八月堂」快閃店,並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創盛名義於臺中中友百貨地下三樓、同年4月20日起以瑞輝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名義於臺中中友百貨地下二樓及臺北101購物中心開設「八月本舖」,販售與「八月堂」相同的產品。
劉女主張,吳男違反協議書第5條約定,致她喪失於統一時代百貨經營「八月堂」門市契約權利,並有受貨款損害至少1034萬6091元。
吳男辯稱,劉女在2019年3月11日假藉商談離婚事宜,要求他至創達公司總部談判,但他抵達現場後,發現除劉女及其委任律師外,尚有十餘名不知名黑衣人士在場,劉女挾着衆多黑衣人在場之威嚇力,以非法方法剝奪他的行動自由,進而迫使其簽署劉女預先擬訂的協議書,並退出創達公司及八月堂可頌事業經營權。
劉男辯稱,協議書第8條約定內容無從依當事人意思認定違約金
種類,依法視爲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而非懲罰性違約金,且協議書第8條文義已明定違約金500萬元,且無任何得「累計」約定,故損害賠償金額是以500萬元爲上限。劉女並未舉證其有何實際損失,且協議書系原告夥同衆多黑衣人脅迫而訂定,其實際 損失極低,顯有違約金與實際損害相差懸殊的情事,其違約金應予酌減。
法院勘驗錄影畫面,查出雙方簽訂協議書時,各自委任律師均在場,對於內容多所討論、磋商,且雙方假談時並無任何外人加諸於劉男不法危害的言語或舉動發生。因此,不採信劉男辯詞。
法院表示,本件協議書第8條約定的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且雙方締約的真意爲當事人一方凡未遵守契約所定的任一義務,即構成違約,他方可據此向違約方主張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
法院指出,本件吳男未履行協議書第2、3、5、6條約定,劉女依協約書第8條約定,得請求吳男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