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犯沒上銬遭記申誡 彰化偵查佐告分局索10萬...結局出爐
彰化縣李姓男子是鹿港警分局偵查佐,但他被督察人員發現,在替一名王姓毒犯按捺指紋後,未依規定將王上銬,直接由警員押解回拘留室,督察認爲李有違反勤務紀律狀況,依規記李申誡,李不服打行政訴訟,強調當時非無人看守狀態,督察無辜懲處,打擊士氣,因此向分局索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後認爲,分局懲處有理,駁回李訴請。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是鹿港警分局偵查佐,前年10月14日備勤時,負責人犯按捺指紋工作,但他被督察查出,李在王姓毒犯解開手銬按捺指紋後,未將王再次上手銬、會同戒護人員將王帶回拘留所,被督察認爲有違反紀律的違失狀況,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對李記申誡一次,李不服向保訓會提出複審,遭到駁回,李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李男抗辯,王姓毒犯當時已被查獲單位的警員送進拘留所,完成搜身,他爲替王照相、按指紋,因此要邱姓、蔡姓警員將人犯提出,作業完畢後,再由兩警戒護入拘留所,當時他沒有領有槍彈,不應涉險向人犯做搜身、上銬動作,而應交給領有槍彈的警員執行,他沒有違反規定。
李男也說,此案應是拘留所看守警員負責看管人犯,督察人員無辜懲處,損害名譽、打擊士氣,因此向分局求償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李男擔任第一備勤工作,負責按捺人犯指紋,因按捺指紋需求,纔將王姓毒犯從拘留室提出,依照規定,李需要協助看守警員檢查人犯身體、保管、發還人犯財物,辦理其他入、出所手續,但他沒有協同警員提解人犯,也沒有在按捺指紋後,將人犯上銬,有相關監視器畫面可稽,認爲分局懲處有理,李訴請無理由,駁回訴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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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李姓偵查佐因未依規定將人犯上銬,遭記申誡一次,李不服打行政訴訟,向分局求償10萬元精神賠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李敗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