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檢不服法官受關說枉法裁判卻無罪 提「7大理由」再戰二審
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爲肇事逃逸的兒子蕭賢綸關說司法案件,蕭賢綸二審逆轉判無罪,受蕭仰歸之託關說的臺灣高等法院前法官高明哲依枉法裁判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臺北地檢署認爲,無罪判決未審酌高的「異常行爲」,提7大理由上訴,法官關說違法不違法?二審再戰。
蕭賢綸2008年10月開車撞傷機車騎士,致機車右後視鏡被撞壞,未停車就離去,依肇事逃逸罪起訴,一審基隆地院判蕭賢綸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蕭賢綸就緩刑判決上訴,獲判無罪。
檢方指控,二審受命法官高玉舜認爲一審的判決無違誤,不過,審判長高明哲卻因與蕭仰歸知交,先接受關說,再關說高玉舜,致判蕭賢綸獲判無罪,高明哲犯枉法裁判罪。
檢察官提出「7大理由」上訴,指高明哲在執行審判業務時,有「異常」作爲,已受到「與審判無關」的事情干擾、介入、影響。
上訴書指出,1、蕭仰歸確向高明哲關說,高明哲確向高玉舜關說;2、判決認定倒果爲因,無罪判決說「蕭賢綸案」當時是矚目案件,高明哲要互相提醒當事人父親的身分,但「蕭賢綸案」爆發時,非矚目案件。
3、高明哲不斷告知合議庭庭員蕭賢綸的特殊身分,違背法官不受與專業判斷無關因素干涉的原則;4、高明哲評議時自行撰寫無罪判決,無視受命法官心證,與實務不符。
5、高明哲先行撰寫的判決書內容,已受關說影響;6、一審認高玉舜證言不實,卻未依法傳喚調查;7、高明哲是在撰寫無罪判決書理由、甚至在第1次開庭前,即接受蕭仰歸關說,其心證不是依「證據裁判原則」而是依「關說裁判原則」而得。
一審時,高明哲出庭辯稱,案子10幾年過去了,評議細節已記不清,但他沒有對高玉舜說蕭仰歸希望判無罪,更沒有和高玉舜說和蕭仰歸交情好,請高玉舜給年輕人一個機會。
高明哲辯稱,評議肇逃案時他的意見和高玉舜不同,於是各寫判決,再請陪席法官林洲富擇一簽名,林洲富看過卷證,纔出現「2:1」投票的結果。
一審判決指出,高玉舜對蕭賢綸的肇逃案持有罪心證、高明哲持無罪心證,2人評議時各抒己見,高明哲是否曾提過「蕭賢綸要考司法官」,「給年輕人一個機會」,因林洲富稱沒有聽到,難以證明事實存在。
一審指出,縱使高明哲向高玉舜提及蕭賢綸的背景,也未逾評議範圍,高明哲審理肇逃案獲無罪心證,且林洲富也支持無罪,不能以多數意見與高玉舜心證不一樣,就認定高明哲枉法裁判。
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爲肇事逃逸的兒子蕭賢綸關說司法案件,蕭賢綸二審逆轉判無罪,受蕭仰歸之託關說的臺灣高等法院前法官高明哲依枉法裁判罪起訴,一審獲判無罪,臺北地檢署認爲,無罪判決未審酌高的「異常行爲」,提7大理由上訴,法官關說違法不違法?二審再戰。圖爲高明哲。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