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性別歧視!師生若違跟騷法、妨害性自主 臺大修法不得任性平委員
國立臺灣大學今天舉行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記者許維寧/攝影
國立臺灣大學今天舉行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有鑑於校園近日屢屢爆發族羣、性別歧視案件,臺大修正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條至第8條,其中第5、第8條規定,若職員、校外專家學者曾因違反「性平三法」或跟騷法等,將不得聘請爲校內性平委員;若爲學生觸法,則不得參加學生性平委員選舉。
臺大性平委員設置17至21人,分別由校長、教務長、學務長以及學生代表和性平相關專家所組成,其中學生代表5格席次則開放由學生投票選出。
但臺大性平會學生委員選舉近年亦屢出現爭議政見或經歷,如本屆有候選人經歷揭示「被送過性平會」,去年則有候選人提出「一拳一個自助餐,制裁臺女、終結惡男」、「設立合法性行爲區」均引起社會討論。
臺大今天召開校務會議,增訂第5條之1、之2,學校教職員工或校外學者若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查屬實情節重大者,或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則不得聘爲性平委員;若學生違反上述規定,則不得參加學生委員選舉。
亦新增第8條之1則規範,若已當選性平委員,無論師生或校外學者,只要於任職期間違反上述法規,亦會立即喪失委員資格。
但一名王姓學生代表以及研究生協會會長許冠澤建議,第5條之1、之2以及第8條之1草案規範仍稍嫌不足,應該與時俱進納入跟蹤騷擾防制法,且刑法不應只限於妨害性自主,應再增列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此外,臺大學生代表也欲新增第5條之3,學校性平委員被提名人經提校務會議同意前應簽署切結書,如發現違法的情事,應自動放棄資格。
但法學院院長王皇玉表示,若在參與性平委員提名前就被要求自證過去未曾觸犯跟騷法等,有時應考慮當事人的心理感受,「感覺是被當作壞人,大家可以想一想。」
化學系校務會議代表陳振中則認爲,畢竟學生若真的有需求被送入性平會,通常都需要被保護,且社會風氣在轉變,相信簽署切結社會大衆可以接受。
上述議案均順利完成增列相關法源,並於校務會議上公開投票並獲委員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