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起來”的旅遊是否真能任君選擇

原標題:“囤起來”的旅遊是否真能任君選擇

□ 本報記者 樑成棟

“我的購物車裡有兩張券,一張是旅遊的,另一張也是旅遊的。”

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柳舒(化名)喜歡在商家做促銷時囤貨,以前囤化妝品、囤衛生紙、囤洗髮水……但剛過去不久的“6·18”電商促銷節,在囤生活用品之餘,柳舒又囤了兩件旅遊產品。“至於爲什麼囤了兩張,是因爲我還沒想好去泉州簪花還是去阿勒泰騎馬,趁現在優惠就先囤下來,等作了決定再把另一張退了。”

“囤旅遊”,顧名思義就是將機票酒店、目的地門票等旅遊產品像日常消費品那樣“囤起來”,先買了放着,想用再用,不想用或沒有條件用就取消。價格優惠、有效期長、隨時可退,種種優勢讓越來越多的人直呼“真香”。

看到這裡就已經準備下單了?先別急,“真香”背後可能存在陷阱,相關的法律問題還是要提前明晰。

購物車裡的“詩和遠方”

“全國16座城市18家門店,自由入住1晚含雙早通兌套餐699元,部分門店還贈送遊輪票、景區門票。”

北京某互聯網公司的程序員王迪(化名)向《法治日報》記者展示了自己的囤貨清單:“未來3個月內我肯定會把出遊計劃安排上,但是目前還沒想好去哪裡玩,不過預訂的這家酒店性價比高,有效期可以到明年,而且可選擇入住的地區包括大理、蘇州、青島、長沙等不少熱門城市,到時候可以根據目的地再安排。”

“機票+酒店、酒店+門票”等優惠套餐產品應有盡有,“避暑遊”“生態遊”等各種主題類型豐富。此外,還有“冬遊四川1元購”“0.1元搶購188元出行券包”“66元特價機票隨心飛全國”等“秒殺”項目供消費者搶購。而有些“囤旅遊”的產品則類似於開盲盒,雖然不確定能去哪兒、何時去,但不妨礙消費者先把羊毛薅下來,讓嚮往遠方的心有個寄託。

“我可以999元往返阿勒泰,如果臨時訂票可能單程就要3000多元。”柳舒挺滿意,“而且大部分產品都是可退的,就算是衝動消費也不會有所損失,所以性價比很高,還能感受到省錢的快樂。”

在旅遊產品預售平臺上,不少“囤旅遊”產品都標註着“先囤後約、不約可退”等字樣。“看好了先下單,確定出行日期後再預約,不想要隨時可以發起全額退款,商品過期後也會自動退款。”相比確定出行時間、目的地後,再進行酒店預訂和門票購買的傳統旅遊模式,王迪選擇的這種新消費模式更加人性化和個性化,“一切盡在掌握之中,沒有心理負擔和金錢成本”。

王迪告訴記者,許多旅遊愛好者不僅有專屬的社羣,還有專門的App,遇上性價比高的旅遊產品大家都會及時分享。“這兩天高考和中考都結束了,其他年級的學生也快放假了,好多羣裡面就被‘研學遊’‘親子游’這些產品刷屏了,有點類似健身、瑜伽的會員卡,什麼時候想去都可以。”

“‘囤旅遊’的模式與充值會員卡的消費模式存在相似之處,兩者都需要消費者提前爲未來的消費買單。”《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表示,從法律關係的角度上講,“囤旅遊”主要是通過提前購買機票、預定酒店、門票等方式鎖定具體消費標的,消費者與商家達成附期限的合同;而儲值會員卡的模式是用戶前期預存金額,而後消費時可享受到折扣等福利,其與“囤旅遊”產品的消費者存在的最大差別是具有會員身份。同時,會員制模式也要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預付卡的監管。

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

“一直在關注秒殺活動,終於搶到了去日本的超低價機票。”

“機票、酒店和景區都落實好了,現在就差和老闆請假了。”

“買了一堆的券,不知道這次能否擺脫超時退款的宿命。”

打開各類社交平臺,這樣的文字隨處可見。事實上,雖然不少企業都承諾可以無憂退改,但是仍然有消費者遇到煩心事。

“本來訂了6月1號出去玩,出發前一天腳崴了,醫生建議不要到處走動,但是平臺卻不同意退款。”李琳(化名)在某出行App上購買了一張遊樂套票,其首頁廣告上宣傳稱先囤券不去可退,但當打算退款時卻發現訂單顯示已完成,且客服表示過期便不可退款。此後,經過多方調解,雖然接受了扣除部分款項的退款方式,但李琳表示對此結果並不滿意。

而且,“囤旅遊”可能帶來的糾紛遠不止於此:購買後預約難或者兌換門檻高、節假日需要加價兌換、商家爲漲價擅自退單退款、線上承諾一價全包線下實際需要補差價或買保險、“隨心買”之後不能“隨心退”、各種標識和提示在購買時不醒目不規範;實際服務項目、質量與購買承諾貨不對板等問題,都會讓消費者“囤旅遊”的興致和體驗大打折扣。

“早就訂好的房間,酒店卻說沒房了,然後就自動給我退款了。”旅遊淡季的時候,邢輝(化名)在通過網絡平臺花費699元團購了某酒店的家庭房4天3晚,但是到了出行前向酒店預約的時候卻被告知該房型最近已經客滿,已經全額退款。

然而,當邢輝用另一部手機的另一款App嘗試訂房間的時候,卻看到自己此前預定的酒店房型顯示有房,只是售價漲到了每晚999元。

“酒店促銷的套票也有一些問題需要注意。”王迪說,很多酒店的套票是連住幾天的,一旦住客選擇覈銷,酒店就會爲其保留所購產品的連續間夜數。“即使住客只住第一天,餘下幾天的房費也無法退回。因此購買前也要留意連住天數的限制。”

還有更多的消費者表示,購買“囤旅遊”產品後遇到了預約難的問題。尤其是在節假日或旅遊高峰期,部分產品需要提前很久預約,甚至可能需要加價才能兌換。這讓原本期待享受優惠的消費者感到不滿。

釐清權責方能行止由心

“‘囤旅遊’的模式並非僅給了消費者方便和實惠,也有利於商家回籠資金,更好地銷售淡季產品,有效拉平淡旺季差異,平衡盈虧。”馬麗紅介紹說,對消費者而言,除了價格因素外,“囤旅遊”還有靈活性和便利性的考慮,因爲是購買的未來要使用的產品,因而能否方便退改就是該產品本身固有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前提下,商家承諾‘退改無憂’屬於打消消費者購買顧慮的營銷手段,如果在消費者無法出行時拒絕退改,或者以各種理由收取高額的退改手續費,不僅破壞了‘囤旅遊’模式的底層商業邏輯,如果沒有跟消費者明確說明需要收取手續費且得到消費者同意的話,也可能構成消費欺詐。”

對於有些商家在旅遊旺季爲了漲價擅自退單退款的問題,馬麗紅表示,無論是否存在合同依據,商家該行爲都是不誠信的。遇到這種問題,首先看合同條款中是否有相應的違約賠償條款。如果有,可以要求商家依據合同進行賠償。如果沒有合同依據,也可以向商家主張資金佔用成本損失。

馬麗紅強調,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消費者若想主張其他損失,如因機票取消而需要承擔酒店、門票等損失的,則需要舉證在購買產品時商家對這些損失可以預見。”

“至於消費者購買套票之後,酒店在消費者只住一天的情況下就覈銷所有的天數的情形,首先要看消費者和商家是否就此達成一致,即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否受到了侵害。”馬麗紅告訴記者:“其次,還要看相關條款是否構成格式條款,即商家是否提示消費者注意免除商家責任的條款,並徵得了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對此是明知且同意,則屬於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果消費者並未同意,或者價格差別過大的,消費者可依據實際消費的比例向商家主張退還未消費部分的費用。”

馬麗紅解釋說,這是基於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原則,即一方不能因另一方的違約行爲而雙重獲益。如果酒店一方面不退還消費者多支付的費用,另一方面又將酒店房間另行銷售,即獲得了雙重利益,造成了利益的失衡,對消費者並不公平。

“任何時候,大平臺、大品牌公司的售後保障也會相對好一些,其賠償能力也更強。”在馬麗紅看來,消費者始終是自身權益維護的第一責任人,應謹慎選擇平臺和商家。同時,購買“囤旅遊”產品時要仔細閱讀使用產品的條件和退改規則,避免落入消費陷阱,給自己美好的旅行安排帶來陰影。最後,要及時保存證據,遇到問題要及時與商家協商溝通,向平臺反映,或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切實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