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騙14歲少女拍猥褻裸照 恐嚇「我會傳出去」下場曝光
彰化20歲劉姓少年去年利用臉書結識一名15歲少女,短短一個月2人就交往併發生關係,在交往期間劉男要求少女拍攝裸體、撫摸下體的照片,以LINE傳送給劉男,少女母親發現後憤而報警。(本報資料照片)
彰化20歲劉姓少年去年利用臉書結識一名15歲少女,短短一個月2人就交往併發生關係,在交往期間劉男要求少女拍攝裸體、撫摸下體的照片,以LINE傳送給劉男,少女母親發現後憤而報警,劉男還恐嚇要將照片流出,近日彰化地院判決出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等罪嫌,處劉男有期徒刑2年8月,可上訴。
事實上今年才21歲的劉男,在2019年就就曾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分別在溪州一處農舍、南投某廢棄小木屋,及某處身障廁所內,性侵另名同樣是未成年的少女,遭檢方依妨礙性自主提起公訴,最終遭判刑有期徒刑18個月,應執行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要參加4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2020年1月劉男與少女相識交往,分別在1月、7月發生性行爲3次,期間劉男要求拍攝裸照,少女禁不住劉男一再要求,共拍攝約10張照片給劉男,事後少女冷淡不甩劉男,告訴母親並報警,劉男得知後還用LINE傳訊「你死定了」、「我會在把影片傳出去」等文字致少女心生恐懼。
法官認爲,劉男在2019年就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竟仍不思悔改,爲滿足一己私慾,引誘未成年少女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且對其性交及恐嚇行爲,恐對其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又未與告訴人等和解,行爲實屬不該。
法官審酌,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要求拍攝照片數量不多,且未見有散佈之情,訊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引誘少女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