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他團購蹄膀「酸酸的」 竟過期近10年
洪先生與友人團購紅燒蹄膀,竟逾期近10年。(潘虹恩攝)
臺中市議員江和樹(中)認爲,商品過期近10年,太扯了。(潘虹恩攝)
該產品製造日期2013年3月15日、有效日期2014年3月15日。(潘虹恩攝)
臺中一名洪先生日前和友人團購紅燒蹄膀,食用後卻發現「味道酸酸的」,一看產品標籤,赫然發現竟是2013年製造、過期近10年!他趕緊通知一同訂購的親友,並向臺中市議員江和樹陳情。江和樹28日表示,衛生局將前往該公司進行稽查。
洪先生表示,他和朋友一起團購,在網路買了近20袋紅燒蹄膀,本月18日拿到商品,結果只吃了一點,覺得口感酸酸的就丟掉了。替他們代購的友人有退錢給他,但是是友人自掏腰包還是廠商賠錢,不得而知。
江和樹表示,接獲陳情後,他有去看業者的臉書粉專,該品項1包800克、價格350元,跟洪先生購買的商品吻合,但洪拿到的蹄膀,製造日期是2013年3月15日、有效日期爲2014年3月15日,「怎麼會有這麼扯的事情」,過期近10年還在賣,希望業者解釋清楚。
江和樹補充,商品製造日期的標示不是印在包裝上,反而印在標籤上,這樣是不是可以把標籤撕掉,更改日期再重貼,懷疑有改標之嫌;攸關民衆身體健康,希望市府重視、調查清楚。
衛生局食品安全處秘書蔡文哲說明,衛生局將與當事人聯繫,瞭解購買、取貨等相關細節,並啓動稽查人力前往該公司位在沙鹿的營業處所進行稽查,如查獲逾期食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如有標示錯誤則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
法制局表示,民衆如買到過期食品致財產或健康損害,得檢附具體事證(如發票等購買憑證、就醫診斷證明及損害事證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請求賠償,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向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消保官提醒,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販售過期食品造成多數消費者損害者,除自己商譽受損及刑事責任外,消費者得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請求損害額1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