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長照機構削價競爭 政院修法長照服務使用者需部分負擔

政院將修法規範長照服務使用者需「部分負擔」。(圖/資料照)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4月1日的院會上將討論衛生福利部所擬「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考量長照服務給付的公平性效率性,增列長照服務使用者應負擔一定比率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金額

行政院表示,基於長照資源合理利用原則,並考量長照服務給付之公平性及效率性,行政院將增列照管中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民衆失能程度覈定其長照需求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未來長照服務使用者將負擔一定比率的長照服務給付金額。

根據衛福部規定,長照補助等級依據失能(失智)程度,由輕到重分爲1~8級,提供不同額度的補助金額。民衆再依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的身份,負擔不同比例的的自付金額。

另外,明天院會將提案討論衛生福利部所擬「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爲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滿足失能者之多元長照需求,將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的特約機制

此外,爲維護長照使用者權益,此次修法明訂違法樣態機構若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將依法裁罰,強化失能者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