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仍有爭議 留待黨團協商!

▲立法院今(25)日進行《長照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圖/記者趙於婷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今(25)日進行《長照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審查之預擬條文,但包括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長照機構法人規模總牀數等部分條文仍有爭議,留待黨團協商

前次審議時,條例第四條「長照法人之管理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爲之,但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規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爲之。」被列爲爭議保留條文,今日針對「一定規模者」重新討論,衛福部也將總牀數達到600牀以上者,列爲中央主關機關管理。

衛福部部長陳時中表示,會訂定600牀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主要是考量到跨縣市機構的總牀數,若單一機構如果超過200牀,仍必須由中央主管機管管理,也會訂定醫院評鑑方式,維持服務品質。但立委吳玉琴反問,目前全臺最大長照服務機構規模約爲500牀,衛福部必須進一步說明爲何總數上限定爲600牀,因此法條仍保留。

另外,在有關董事會組成方面,《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中,規定組成人數爲3-17人。但吳玉琴表示,當初法條可能是考量涵蓋小型機構,所以訂出3人上限,但若真的只有3人,有可能會發生董事會成員出資者勞工代表照服員三人情況決策恐由資方握住。由於該條文仍有爭議,也保留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