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控收賄讓毒犯交保 判無罪定讞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林德盛被控在14年前收受中間人何國隆的170萬元賄款,讓聲請保外就醫的李姓毒犯交保停押,一審將他重判13年,二審認爲檢方只指出何男在案發8年後的單方指證,逆轉將林男改判無罪,檢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林德盛另被訴審理曾姓男子販毒案時,利用父喪收取曾的女友致贈的10萬元奠儀,再將曾改判無罪,高院更一審痛斥林男收賄,讓司法同仁共蒙其羞,且犯後未見悔意,將他判刑10年,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
法訓所23結業的林德盛,1999年調任花蓮高分院法官,因交往關係複雜,被司法院列入「正己專案」的名單;他因在外養女人、還到承審的貪瀆案被告、前臺東縣長吳俊立的私人別墅與吳會面,6年前遭公懲會決議撤職後轉任律師。
檢方起訴指控,林德盛承審李姓男子涉犯毒品案件,李因罹患肺結核等疾病聲請交保但都遭駁回,但林男收下何國隆的170賄款後,在2005年經合議庭評議改裁定讓李男以60萬元具保停押,花蓮地院依貪污罪將林男判刑13年。
高院審理認爲,本案是另案調查期間,警方得知簡姓男子以打通關節讓李姓毒販保外就醫爲由,收取賄款後轉由何國隆,檢方認定何男涉犯貪污罪在2013年4月19日籤分案偵查,但何因前往大陸未到案被通緝,何男在同年11月返國時遭逮,才供稱林德盛收賄。
高院指示,案發時的法律規定,不違背務行賄不構成犯罪,何國隆的證詞經調查,顯有避重就輕的可能,存有瑕疵,且李姓毒販當時生重病,無法自行站立病情嚴重,2007年因病死亡,林德盛與合議庭法官們評議後,讓李交保並無故意延宕或不妥之處。
合議庭表示,提供賄款者沒有跟何國隆有接觸,過程中也不知道行賄對象,檢方只提供何男的單方指證,在沒有其他證據補強下,無法讓法官產生有罪的心證,因此改判林德盛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