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皮衣旋風之後的臺美租稅協定
所謂臺美租稅協定,其實是一個「不是雙邊協定的雙邊協定」,因爲兩國必須各自修正國內法達成互惠。圖/freepik
AI教父黃仁勳旋風訪臺,所到之處受到如巨星般的關注,身爲輝達(NVIDIA)執行長的他力挺臺灣供應鏈,甚至不諱踩中國紅線,讓臺灣在國際媒體上大大露臉,這場景在十年前殊難想像。無獨有偶,臺灣與美國的雙邊租稅協定也悄然推進。
所謂臺美租稅協定,其實是一個「不是雙邊協定的雙邊協定」,因爲兩國必須各自修正國內法達成互惠。以美國爲例,其系在聯邦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增修「臺灣章節」(Section 894A. Special Rules to Qualified Residents of Taiwan),其中有明文規定,需待臺灣也頒佈同樣優惠內容的法令,且經由美國財政部長確認無誤後,美國的法令才生效。
■現階段協定的重點是讓利
美國方已在年初經衆議院,以極高的多數決通過,現在正待參議院表決(因與其他無關條文綁在同一法案中故進度停滯,AR 7024-「Tax Relief for American Finality and Workers Act of 2024」),預計在11月美國大選前很有機會通過。以美國公佈的條文來看,該租稅協定有如下重點:
1.臺灣居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的特定美國來源收入,其稅率由現行的30%降低,這些收入包括:
利息:由30%降爲10%
股利:由30%降爲15%或10%(持有美國公司10%以上股權及其特定期間)
權利金:由30%降爲10%
部分無形資產所得,由30%降爲10%
2.臺灣居民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在美國的薪資及相關收入免稅。
3.臺灣居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美國營業活動(trade a business),只有與該營業有關聯(effectively connected)的收入才需繳納美國聯邦稅。
所以臺商如果在美國設廠,其派去的員工,薪資如果由臺灣的母公司負擔,符合某些條件則該薪資無需繳納美國聯邦稅(但州稅視個案而定),倘被視爲美國稅務居民,該員工當年的所有所得(包括美國來源與非美國來源)均需繳納美國稅,故這項優惠與美國政府鼓勵臺商去美設廠的政策不謀而合。
惟以上優惠對原本就是「美國稅務居民」者不適用,所謂「美國稅務居民」,包括美國公民及持有美國綠卡的外國公民(Qualified Resident,Section 894 (c) (3))。
上述條文是一般雙邊租稅協定下常見的「讓利」條款,實施上會有一些挑戰,除了缺少一些常見的法律互助條文外,即使現有的「讓利」條文亦有待解釋,例如上面提到的營業利潤,一般國際慣例用的是一套(profits that are attributable to th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而美國之關稅法一般的標準則不同(income effectively connected to ),前者要課稅的範圍較窄,門檻較高,以後臺灣人在適用這個「不是租稅協定的協定」時,如何適用仍有疑義。
■「未盡事宜」 有待雙方進一步協商
租稅協定最大的指導原則就是互惠,如前述的讓利,在一般的租稅協定下,只需把甲方改成乙方,但在臺美「租稅協定」,因爲必須通過雙方修正國內既有的稅法,實非易事。
如上述,因爲現階段的「臺美租稅協定」重點是讓利,有些租稅協定中常見的條款,似仍留待未來雙方進一步協商,這些「未盡事宜」包括: taxes covered 、 associated enterprises、relief form double taxation、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ssistance。以上的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ssistance,表示雙方的協定生效後,也不會馬上有常態性的資料交換,臺灣擁有美國公民或居留權的人士應不必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