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預付卡如何消費不能任由商家“一言堂”
連日來,多位消費者反映用蟹卡或水果卡提貨時被商家告知“過期了不能使用”。當消費者希望更換兌換券以延長使用期限時,商家則以沒有延期服務爲由拒絕(據11月13日法治日報微信)。
近年來,部分商家爲了更快回籠資金、刺激消費,提供各式各樣的充值卡、兌換券等預付式服務,並以“充值返利”爲噱頭進行推廣。電影卡、蛋糕卡、健身卡等等,在節假日層出不窮。在此種消費模式下,消費者通過提前充值購買消費卡券,兌換相應產品或服務。
然而,伴隨預付式消費遍地開花的,還有日漸增多的投訴舉報,其中大量集中於“預付卡過期不補”問題。部分商家售賣前明確規定,消費者需在三個月或者一年內使用完預付卡,否則過期失效,有的甚至標註“解釋權歸商家所有”,試圖免除責任;還有的商家在延期服務上設置重重門檻,“繼續充值”“消費達標”……消費時間設置不合理,成百上千元的卡券憑空消失,打得消費者措手不及。預付卡的使用規定,真的由商家說了算,消費者只能吃虧嗎?
其實不然,從提貨卡、充值卡、兌換券的購買和消費性質來看,其本質均屬於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根據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三年。此期限遠超過大部分卡券所標註的使用期。同時,根據前述管理辦法,髮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也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預付卡是消費者真金白銀買來的,屬於不可侵犯的財產權益,自然不能被經營者一句“過時不候、過期不補”隨意剝奪。即使超過了卡券上標註的使用期限,消費者想要合理延期或退款時,商家也應該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更不能用“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故意設限。
今天,預付式消費逐漸成爲促進經濟發展、拉動消費的重要手段。這種新興消費模式的良性發展,離不開法治規範。預付式消費要依法依規開展,不能任由商家“一言堂”。一方面,商家要依法誠信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明確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虛構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信息、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預付卡如何消費、何時消費、未消費如何延期或退款等售後關鍵問題,商家都應在銷售前向消費者明確告知,不能事前一頓忽悠,事後給消費者挖坑。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相關部門應把緊預付卡發行銷售和兌付服務的“監管門”。尤其是加強對餐飲、運動健身等重點行業的巡查,嚴肅查處違規髮卡、違規設置“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規行爲。同時,健全數字化監管機制,督促推出預付卡服務的相關企業及時備案,通過統一管理平臺對預付卡發行數量、預收資金用途、餘額等重要信息進行有效監管。另外,針對多發的消費者延期難、退款難等問題,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降低舉證門檻,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