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保法被害補償金 擬改補助金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黃玉垣表示,犯保法修正草案中定額發放的犯罪被害補償金,是國家責任,加上福利國家的概念。(張孝義攝)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構「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法務部研議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擬具修法草案並上網預告。其中最重要的金錢給付,將從現行的「補償金」,修改成定額「補助金」,只要刑案起訴就迅速發放,即使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也不須要返還補助金。
法務部常次張斗輝表示,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共36條法條,修法草案擬訂100條,納入警政、社政、衛政、勞工、教育等領域,將各機關職責納入,及相關權責機關有告知被害人權利義務,及「犯罪被害保護令」制度,最重要的是被害補償金改爲定額補助金。
法務部保護司長黃玉垣說,原補償金設計是「代位求償」,也就是政府先「代墊」,再向加害人求償,「誰做壞事誰負責」。不過實際情況是,加害人通常沒錢,成功求償案例不到10%。
補償金申請審議時間過久,不能即時提供被害人補償,及審議機關考量日後求償問題,而在審議過多斟酌,東扣西減,與加害人和解或成功求償還要返還補償金,失去原本補償美意。
黃說,修正爲補助金,就是認爲:「有被害事件發生,國家當然有責任」,補助金是國家責任,加上福利國家概念,讓被害人案發第一時間感受溫暖。目前被害補償金每年約4到5億元,修正爲補助金後,估算每年金額差不多。
雖草案對補助金髮放仍設審議會,但原則只進行書面審查。黃說,現行通常由檢察事務官開庭,被害人提供單據接受審查,未來因是定額發放,除有規定不得申請的事項及「可歸責」部分外,都是速審速發。
爲何有不得申請的規定?黃表示,舉例來說爲了詐領保險金故意傷害親人,就不得申請。可歸責部分,最簡單例子就是聚衆鬥毆,因通常是幫派互鬥,如果補助這類,等於鼓勵暴力犯罪,所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