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剴剴案重演 社家署修安置原則「禁跨轄安置」
衛福部社家署上月3日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剴剴案發生後,因遭虐死男童剴剴爲跨轄區安置,引發疑慮,衛福部社家署上月3日修訂「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處理原則」,除延續該原則要求地方政府建置居家托育人員名冊,提供需要安置的單位媒合外,也要求縣市政府避免跨轄安置。
該原則中提到,爲減少跨轄安置,建議使用居託人員安置宜以轄內安置個案爲主,並依個案需求媒合適當居託人員,若地方政府因資源不足或其他因素,須跨縣市使用資源,則應建立縣市間居託安置服務系統性合作機制或制度,「切勿由主責社工自行將個案跨轄安置。」
另,原則明定,縣市政府以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安置童,每年應至少訪視6次,且首次訪視應於安置個案30日內進行,且主管機關可評估居託人員照顧安置個案情形,調整訪視間隔,增加訪視次數,並 採不預約訪視爲原則,以避免居託人員規避檢查。
社家署在剴剴案檢討後,修訂居家托育人員訪視指引,該指引適用於所有居家保母,內容重點爲針對全日託、夜拖兒童及高危保母,提升訪視頻率至6次以上。社家署副署長周道君表示,居託人員照顧家外安置童原則中,將頻率與訪視指引對齊,均爲每年至少訪視6次。
在收託安置童的居託人員資格方面,過去只要依法登記、訪視輔導情況良好,且有意願照顧安置個案者即可收託安置童,原則修訂後,新增爲「具實際居託服務經驗者」纔可收託安置童。
不過,居託人員照顧家外安置童原則並無強制約束力。周道君表示,爲約束地方政府,落實不跨轄安置的原則,社家署會將出養童跨轄安置列入縣市政府社政單位施政績效考覈指標中,若縣市政府跨轄安置情況太多,則績效考覈分數會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