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流水標準修正 環團批未有總量限值、PFAS未嚴格納管
環境部今天召開「放流水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十四、附表十五修正草案研商會。圖爲工業區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環境部爲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於8月底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的管制,今天下午召開「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研商會。環保團體表示,放流水標準應有總量限值,水污費的季節性費率在枯水期應提高1.5倍。
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指出,在全球暖化導致氣候極端化下,現在臺灣降雨日數減少,旱季拉長,而旱季時河川基流量變少,造成放流水的污染缺乏充分河水稀釋,因此放流水標準要分季節性以及要有總量管制,乾旱期時濃度限值及總量限值要加嚴。另也應比照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納入並管制導電度,避免導電度高的放流水進入灌溉溝渠或做爲灌溉水源的河川水體後,造成農地鹽化並影響農作生長。
爭好氣聯盟發起人許心欣指出,除了放流水標準要分季節性,水污費也應比照空污費有季節性費率,枯水期應提高1.5倍,以價制量減污。本次放流水標準針對半導體產業增訂總磷限值,避免水體優養化,但限值分三階段逐步加嚴,且100 mg/L過於寬鬆,將導致業者恐無需改善即可達標,短期內根本毫無效果,應直接以15 mg/L爲初期限值,第二階段加嚴爲4 mg/L。
看守臺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半導體產業另一類重大污染物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更要納入管制,PFAS物質在自然環境中非常難以分解,也因此特性讓PFAS得以在環境和生物體中持續累積,進入生物體干擾荷爾蒙等生理作用,對於水源、土壤、食物和人類健康帶來嚴重污染威脅。
謝和霖進一步指出,PFAS中的PFOS家族早於2009年即被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納入附件B限用清單,之後PFOA與PFHxS家族也陸續被納入該公約附件A的禁用清單,光這三個PFAS家族,總共已有高達519種PFAS受到該公約管制,而我國也跟進將其中的151種公告爲毒性化學物質,但目前放流水標準對PFAS管制付之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