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孩子都歸他 前夫索扶養費被駁
黃男與葉女在1990年結婚,婚後育有2子,並在2004年協議離婚。黃男去年向法院指出,前妻回孃家後,從未付過撫養費,他是公司負責人,爲2個孩子加保的健保費,每月高達3418元,若由前妻爲2個孩子加保,每月只要約500元,但前妻卻拒絕爲孩子加保。
黃男向法院指出,他無力繳納2子的健保費,遭法院強制扣取銀行存款,前妻薄情寡義,他每月負擔2子的健保費、撫養費與學雜費等,每人每月2萬元,葉女身爲母親,應分擔三分之二,從她離家至去年7月,共156個月,要求前妻支付他代墊撫養費413萬多元。
但葉女反駁指出,兩人婚後以約360萬元買1間房屋,她出110多萬元,房子才登記在她名下。婚後她除2個兒子外,還要照顧黃男與前妻所生的2個女兒,每天在黃男公司工作到深夜,從未獲薪水,黃男習慣性不洗澡,滿身臭味,難以相處。
葉女表示,當時她痛苦不堪,一心想離婚,雙方簽定離婚協議書時,當場言明「房子給你,錢也給你,孩子也給你,但孩子你要把我養大」等。當時已協議2個孩子的監護權歸黃男,子女撫養費應由黃男單獨負擔。
法官審酌,兩人的離婚協議書上,確實有約定,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屋歸黃男,葉女並付10萬元給黃男,兩造爾後不得假藉任何名義索取任何費用,駁回黃男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