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繳遺產稅比繼承財產還多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中時資料照片
一名被繼承人因爲是非婚生女兒,她的父親生前「2年內」將股票贈與給妻子且免贈與稅,死亡後,因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再加上妻子跟婚生子女都拋棄繼承,她因此要交5735萬餘元遺產稅,遠遠超過她繼承的金額,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2年內完成修法。
本案是因北高行政法院法官承案這起案件,認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關於生前贈與擬製爲遺產之規定,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 「視爲遺產 」負擔遺產稅,未設有稅額上限等配套措施,有違憲疑慮裁定停審後,聲請解釋憲法 。
另一件案件是李姓男子2016年5月14日死亡,但死前「2年內」將1億多元土地贈與給妻子,該土地被列爲遺產,妻與繼承人主張,可以請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減少遺產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