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遭判定部分違憲 財政部2年內修法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6歲非婚生子女要繳的遺產稅竟比所獲得的遺產還多,憲法法庭針對《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部分違憲,並且請財政部2年內修法。
財政部官員解釋,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計入遺產總額本身並無違憲,而是該案元配因贈與方式取得大部分被繼承者的財產,卻以拋棄繼承方式,遺產稅都由未拋棄繼承者來負擔,不符合比例原則。
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該個案來說,配偶實際取得的遺產總額9成以上,應以受益比率分配,財政部官員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並在兩年內修法;在修法之前,可以憲法法庭的判決作爲法源,先解決配偶獲得計入遺產總額的贈與財產,按受益比率負擔遺產稅。
其他順位繼承者包含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在被繼承者死亡前2年獲贈財產,也同樣要加計回遺產總額,也可能會發生像6歲女童的案例,規避負擔遺產稅,官員認爲,修法時會一併考量,不過因爲夫妻間相互贈與是「免贈與稅」,較常作爲節稅、避稅之用,因此在修法前先解決配偶的部分。
會計師表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會被「視同」遺產,在計算遺產稅的時候,要加回來計,如果贈與對象是配偶,連贈與稅都可以不用繳,拿到多數財產的配偶透過拋棄繼承的方式將遺產稅轉移給其他人,確實有侵害人民財產的問題、應該進行檢討與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