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狗”禍?成都一小區老太被狗撞骨折 向狗主人索賠6.2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1月3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61歲的王女士右手牽着其飼養的小狗向前行走,老龐所牽的小狗突然從左側衝出,撲向王阿姨所牽的小狗,導致王女士被該小狗所繫的牽繩絆倒受傷。王女士摔傷後先行回家休息,後自覺雙腿及右膝疼痛難忍便前往醫院接受治療,隨後確診右側髕骨骨折。

在治療過程中,王女士自行墊付了醫藥費、交通費、輔助器材購買等費用。因後期未能就各項費用的承擔與被告協商一致,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女士遂將老龐訴至高新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2萬元。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爲,王女士因龐久平所牽引的小狗突然竄出而被牽狗繩絆倒,老龐未盡到對其飼養動物的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但是,從案涉事故發生時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出,王女士在牽着其飼養的小狗向前行走時,由於小狗的速度較快,王女士存在小跑的情形,增加了其摔倒的風險;同時,王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在行走時應當充分注意周邊環境避免摔倒。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對於王女士所受傷害,由老龐承擔70%的責任,剩餘損失由王女士自行負擔。

飼養是指特定人基於本意通過提供食物的方式對動物進行培育和實際控制的行爲,飼養的實質是特定人在事實上承擔起對自己飼養動物這一潛在危險源的作爲義務。法官提醒,廣大“鏟屎官”,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規定,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增強風險意識,承擔好管理、看護義務,並盡到看護義務,防止它們傷害到其他人或動物,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