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支付新規細則將出爐,不改原有業務許可範圍、換證過渡期最長5年

作爲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2日,爲保障《條例》落地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細化明確《條例》有關規定,督促各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共計80條具體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於去年12月發佈以來,支付機構都對換證過渡期時長、業務類型變化等問題格外關注。不少支付機構擔心,在現有業務許可證到期後,對機構展業是否會產生影響,是否會改變現有業務許可範圍?

“可以肯定的是,不用擔心有翻天覆地的變化,《實施細則》給機構留出了很長時間準備,市場會在平穩中慢慢變好。在加強機構監管的同時,對老百姓來說,資金安全將進一步得到保障。”對此,一位業內權威專家對第一財經表示。

從《實施細則》內容來看,重新劃分業務類別不改支付機構許可範圍,同時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爲支付機構設置了較爲充足的換證過渡期,最長可達近5年。

重點一:重新劃分業務類別不改支付機構許可範圍

此前支付業務往往分爲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而《條例》提出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這是此次新規的重要變化之一。

很多支付機構擔心,《實施細則》對支付業務分類進行了具體劃分,會不會改變現有支付機構許可範圍,會不會影響支付機構用戶的使用體驗?

“一句話來說,就是原來有的都還有,原來沒有的都沒有。《條例》和《實施細則》既和現有業務有效銜接,也體現了功能監管的方式方法,對不同風險提出不同的監管方法。”上述市場權威專家解釋稱。

《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支付業務分類經驗,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將支付業務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其中,儲值賬戶運營又分爲儲值賬戶運營Ⅰ類和儲值賬戶Ⅱ類;支付交易處理分爲支付交易處理Ⅰ類和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另有業內專家表示,《實施細則》中的具體分類方式和新舊業務銜接關係,充分考慮當前分類方式下的許可框架,推動新舊分類方式平滑過渡,不會改變支付機構已取得的支付業務許可範圍,預計不會對支付機構的業務連續性及用戶使用體驗產生影響。

重點二:過渡期最長接近5年

《實施細則》保持與前期監管工作的連續性和與宏觀政策取向的一致性,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設置了較爲充足的換證過渡期,最長接近5年,確保存量支付機構平穩過渡,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

“《實施細則》在過渡期設置上動了一番腦筋,按照許可證時間的不同,過渡期也各有不同。過渡期的安排,是爲了讓現有支付機構行政許可權利得到保證,讓市場減少震動。”上述權威專家表示。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各不相同。

《實施細則》充分考慮了存量機構的許可證到期時間,將換證過渡期分別設置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各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將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4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實行日較近,爲避免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因時間緊迫無法滿足上述要求,《實施細則》將這兩批次支付機構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簡單來說,每家機構的換證過渡期各不相同。業務許可證一般爲5年有效期,一部分剛剛續展完許可證的支付機構,過渡期爲5年左右時間;另一部分許可證即將到期的支付機構,過渡期在1年左右時間。

在過渡期內,監管將對存量支付機構設立條件進行審覈,支付機構滿足《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設立條件後可以申請換證。此外,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短期內可能對個別機構產生一定的財務壓力,爲確保支付機構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該比例要求設置了同樣的過渡期時長。

同時,《條例》施行之日起,各類支付業務規則暫沿用原預付卡、網絡支付、條碼支付、銀行卡收單等制度規定。

記者瞭解到,後續,人民銀行將同步出臺換髮支付業務許可證通知,明確各批次支付機構具體換證程序和時間安排。

重點三:存量支付機構財務壓力可控

《實施細則》明確了支付機構註冊資本附加要求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短期內是否會增加部分支付機構的財務壓力?

從內容來看,《實施細則》分段階梯式設置支付機構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

其中,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產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爲計算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根據備付金日均餘額不同,按照5%、4%、3%、2%、1%計算。

註冊資本方面,根據《條例》第八條,非銀行支付機構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在人民幣1億元基礎上,按照賬戶業務類型的不同附加提高。

記者進一步從部分支付機構瞭解到,關於註冊資本、淨資產等問題,前期監管部門已經與市場機構都摸過底、見過面,大部分機構都有能力、有信心、有意願在過渡期中實繳到位。

重點四: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

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也被擺在突出位置。

《實施細則》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的,原則上應當至少於施行前30日,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公衆號等醒目位置,業務辦理途徑的關鍵節點,對新的支付業務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進行持續公示,在辦理相關業務前確認用戶知悉、接受調整後的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這一規定給了老百姓充足的知情權。”業內專家表示,支付業務與人民羣衆財產安全息息相關,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影響範圍大、糾錯成本高。

比如,2014年11月,暢購公司擅自挪用客戶備付金,涉及衆多持卡人,嚴重威脅人民羣衆財產安全。

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出臺時,支付機構處於發展初期,業務規模和市場份額都比較小。近年來,支付機構業務量快速增長,交易筆數和金額年複合增長率均超過40%,有效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

記者從央行了解到,接下來央行將把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以服務實體經濟爲本,優化支付服務市場秩序。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在充分徵求、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好相關制度穩健立改廢釋工作,確保各項制度系統集成、協同高效。同時,根據換證過渡期安排,有序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換髮工作,督促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