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小六生校園遭帶走 警察和學校全「不懂法律」各打50大板
小六生校園遭帶走 ,警察和學校全「不懂法律」各打50大板。(中時資料庫)
臺中市某國小六年級學生3月間在校與擔任生輔組長的體育老師衝突,該生持樂樂球棒打老師,隔天雖道歉,但老師仍報警,造成2名員警竟進入校園,且在沒有其他老師或家長陪同下,將師生兩人帶到派出所做筆錄,引發社會軒然大波,連同校方及員警都遭處分。歸咎問題,就是警察與學校本身都不熟悉相關法律,因此應該個打50大板。
本案的重點在於,警察不該在學童監護人未授權或獲通知到場下,將人帶到派出所製作筆錄。而校方沒有「積極阻止」警察將學童帶走也是失職。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案自109年6月19日起施行,12歲以下兒童觸法事件將依個案,由社政及教育銜接保護輔導,不再移送少年法院。
109年6月19日起,如單純的兒童觸法事件,被害人訴警處理時,警察機關仍依規定受理,惟須聯繫兒童家長或適當人員至現場陪同,並視個案情況通報社政單位及教育單位;若是兒童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雖然兒童不再進入司法程序,惟仍屬證人,警察機關可視情況爲其製作筆錄。
因此當時警政署已明訂「處理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爲作業程序」,未滿12歲竊盜、妨害性自主、傷害、駕駛過失及詐欺背信等案件,明定此類案件不適用《刑法》現行犯、準現行犯及逕行拘提等規定,也不得將兒童列爲嫌疑人移送少年法院,同時將不再循司法程序處理,但警察機關若接獲民衆、學校或家長報案時,仍會到達現場協助。至於筆錄部分,若是較單純的案件,以不製作爲原則。
根據規定,若警察明知有未滿12歲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情形時,正確步驟,應先進行勸導、制止,並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適當人到場保護管教,並對案件初步調查;兒童本人則得由監護人、代理人帶回或由員警護送返家(校),同時填寫「偏差行爲紀錄表」,再依現行機制通報教育或社政機關後,陳報分局辦理結案
還原當天情況,2名制服員警接獲報案後,開着警車穿着制服前往學校,在學校學務主任陪同下進入校園與老師會談,員警隨後將學生、老師一起帶回派出所,事後才通知學童家長。
在這過程中,員警就犯下了,未在現場通報家長,甚至沒有獲得家長授權及到場,就將人帶走;而學校的職責,就是要保護學童,因此也不應該在家長未授權或到場下,讓員警將學生帶走,因此,本案就凸顯了雙方都不知法的錯誤,纔會引發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