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駕小山貓慘死女兒僅1歲 法官覈算業者要再賠137萬元

基隆市謝姓男子在基隆港區,受僱駕駛鏟裝機(俗稱小山貓)時操作不慎,頭頸被鏟裝機剷鬥臂擠壓死亡,當時謝的女兒僅1歲。謝家提告求償,法官審理後,認定業者、謝男各負70%、30%過失責任,扣除已付金額及保險金,判業者應再賠扶養費、慰撫金約137萬元。全案可上訴。

謝男去年死亡時29歲,女兒才1歲。法定代理人委由律師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告指出,謝男去年7月10日起受僱張男的公司,擔任貨車司機。業者明知謝男並未考取鏟裝機駕駛執照,仍指示他駕駛鏟裝機,在基隆港西27號倉庫新建工程工地施工,去年8月21日遭鏟裝機鬥臂擠壓死亡。

這項工程是基隆港務分公司委託營造公司承攬施作,營造公司再分包謝男任職的公司施工,並因鏟裝機無後照鏡與安全設備,導致謝男發生意外死亡。原告指兩家公司提供機具不符安全規範,港方亦未採取必要監督,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求償扶養費185萬2080元、精神慰撫金220萬元,合計405萬2080元。

謝男任職的公司答辯,原告主張的慰撫金額顯然過高,意外發生後,已給付原告123萬4651元,依勞基法規定抵充後,原告已無餘額可請求,聲明駁回原告聲請。

營造公司答辯,工程在去年8月4日完成驗收,同月10至16日委包拆除復舊,並委託謝男任職業者承攬事業廢棄物清運作業,同月19日執行完畢,故意外發生時已難指揮監督從業人員。謝男圖一己之便,工作結束後擅將鏟裝機暫置工區範圍外,若認業者應負責,請斟酌謝男也有過失妥適裁判,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港務分公司答辯,在本案中僅是單純業主,既未違反勞基法或職安法相關規範,也非勞基法或職安法所稱「原事業單位」,故應無職業災害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聲明駁回謝女聲請。

法官查出,謝男駕駛鏟裝機清運廢棄物搬離工區範圍後,去年8月21日上午11點35分駕駛鏟裝機倒行,欲由其後方貨車車斗板道駛入貨車車斗時,因不諳鏟裝機正確操作,由左側開孔伸出頭部向後觀察時,又不慎踩踏剷鬥臂升降控制踏板,以致頭、頸被剷鬥臂擠壓致死。

法官指出,依據法令解釋,營造公司爲職安法所稱事業單位、承攬人,謝男認職公司爲再承攬人、謝男僱主。兩家公司未依職安規定行事,且不能舉證已善盡注意義務,當然應受「過失推定」歸責,謝女請求連帶賠償責任合理,向基隆港務分公司求償則欠根據。

法官審查謝女所受損害,判決請求扶養費171萬9766元有理由,逾此範圍請求不能准許。審酌兩造財力,兼衡謝男死亡時,女兒年僅1歲,失怙勢必影響成長,曉事後亦必承受精神壓力,倘以金錢換算衡量,慰撫金應相當200萬元,逾此範圍請求過當,不能准許。

法官認爲,這起意外被告和謝男各付70%、30%過失責任,據以計算被告應賠償260萬3836元。僱用謝男的業者已陸續給付48萬4000元、5萬651元、20萬元給謝家,原告另獲保險公司理賠50元,判決被告應賠償136萬9185元。

謝姓男子去年8月21日在基隆港區駕駛小山貓時,頭、頸被鏟裝機剷鬥臂擠壓致死。記者邱瑞傑/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