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屬於誰?北京平谷法院以案說法
新京報訊(記者吳淋姝)一對男女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處房產,並登記在未成年婚生女名下。後兩人離婚,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該屬於誰?9月11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公佈了這起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獲悉,趙某甲、劉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女爲趙某乙(未成年人)。趙某甲與劉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處房產,並登記在趙某乙名下。趙某乙出具聲明,同意將其名下的涉案房產賣掉,所得全部款項,由其父母平分。後趙某甲與劉某某調解離婚,同時根據調解協議將原登記在趙某乙名下的房產歸趙某甲所有。因趙某乙遲遲未履行過戶手續,趙某甲提起訴訟。
趙某甲作爲原告將趙某乙訴至平谷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趙某乙將涉案房產過戶到其名下。最終,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趙某甲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的房屋雖登記在趙某乙名下,但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趙某乙同意將涉案房產賣掉,所得全部款項,由其父母平分。
在趙某甲與劉某某調解離婚時,雙方均同意將涉案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綜合認定涉案房屋雖登記在趙某乙名下,但並非系其父母贈與其該房產的真實意願,故趙某乙並非真實房屋權利人,涉案房屋應作爲趙某甲與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處理。故趙某甲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官表示,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房屋的真實產權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房屋權利人,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後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等因素,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