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房產案:男方加女方名,男方父母借名買房訴求的跌宕起伏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房產交易中,借名買房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此類糾紛往往涉及複雜的家庭關係和法律問題。本案中,原告張建國和李華作爲夫妻,與他們的兒子張宇以及張宇的前妻劉悅就一套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的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產生了爭議。
二、案件事實
1.房屋購買情況:
2007年9月27日,張宇以自己的名義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得涉案房屋,實際結算款約60萬元,房屋產權登記在張宇名下。2015年11月4日,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爲張宇和劉悅各佔50%份額,2017年7月12日,又變更登記回張宇名下。
張建國和李華主張,該房屋由張建國出資60萬元購買,並提供了銀行存取款憑條、定金收條等證據。張宇對此無異議,劉悅雖認可證據真實性,但認爲這是張建國對張宇的贈與。
2.關鍵證據情況:
張建國和李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產所有權證明》及證人證言。《房產所有權證明》顯示,房屋由張建國和李華出資,因考慮張宇落戶、婚後子女入托及上學等問題,將房屋登記在張宇名下,但房屋實際所有權歸張建國和李華。證人林某稱看到張建國與張宇簽訂該證明過程,證人陳某稱曾看到過這份證明。張宇對這些證據無異議,劉悅則以證明存在倒籤日期、內容與當時政策不符等理由質疑其真實性。
3.婚姻關係及協議情況:
張宇與劉悅於2015年登記結婚,婚前張宇隱瞞婚姻情況致劉悅懷孕,爲彌補劉悅,雙方簽訂《結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屋產權50%贈與劉悅,婚後房屋一直由張宇和劉悅居住使用。2017年7月12日,雙方協議離婚,期間簽訂的《假離婚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均提及房屋產權各佔50%份額,並有證人王某、孫某、趙某證言稱張建國和李華知曉房屋份額歸屬劉悅一事,但張建國和李華及張宇對部分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
三、各方訴求
1.原告張建國和李華訴求:
請求判令被告張宇協助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並承擔訴訟費。其理由是房屋由他們出資購買,只是掛名登記在張宇名下,他們纔是實際所有權人。
2.被告張宇辯稱:
認可父母的起訴事實和訴訟請求,承認房屋是父母出資購買,只是登記在自己名下。
3.第三人劉悅述稱:
請求駁回張建國和李華的訴訟請求。理由包括:張建國與張宇簽訂的合同無效,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張建國和李華無過戶資格且無法證明借名買房約定;自己已通過婚姻協議取得房屋50%產權,是善意第三人;張建國、李華與張宇存在惡意串通、虛假訴訟行爲。
四、法院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張建國和李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律師案件分析
從法律角度看,本案的關鍵在於能否認定張建國和李華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並登記在張宇名下的行爲構成借名買房關係。
首先,在證據方面,雖然張建國和李華提供了出資憑證和《房產所有權證明》及證人證言,但這些證據存在瑕疵。《房產所有權證明》的倒籤問題以及證人與當事人的利害關係等,都使得證據的證明力大打折扣。劉悅提供的婚姻協議及證人證言,雖也有部分爭議,但從協議簽訂的背景和邏輯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從借名買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張建國、李華與張宇系父母子女關係,父母爲子女購置房產本就常見,難以直接推定存在借名買房意圖。而且房屋購買時間在限購政策前,所謂“落戶、子女入托、上學”等借名理由缺乏必要性。再者,房屋實際由張宇及其前妻佔有使用,也不符合借名買房專爲實際出資人使用的常理。
最後,在張宇與劉悅的離婚糾紛中,房屋已成爲爭議焦點,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可能存在利益偏向,法院綜合考慮房屋出資、佔有使用、產權變更登記過程以及各方解釋等因素,依據一般社會經驗法則,無法認定張建國和李華出資購房是爲自己購房的唯一結論,因此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未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提醒當事人,在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交易時,無論是借名買房還是贈與等行爲,都應簽訂清晰、合法、無瑕疵的書面協議,並保留好相關證據,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陷入舉證困境,導致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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