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實戰:父母遺產房遭部分子女把控,我方起訴分割之路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訴求
趙文君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三項主要訴訟請求:一是判令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歸其所有,並由其給予趙文剛、趙文潔、趙文鑫、趙文峰房屋折價補償;二是要求四被告配合辦理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協助將產權過戶至其名下,且過戶產生的相關稅費由原、被告共同承擔;三是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涉案房屋原登記在六兄弟姐妹母親陳秀娟名下,經法院判決,趙文剛佔三分之一產權份額,趙文潔、趙文鑫、趙文峰、趙文君各佔六分之一產權份額。但趙文剛自判決生效後,私自佔有房屋,禁止其他共有人進入,致使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礎喪失,趙文君爲維護自身權益提起訴訟。
二、原被告主張
(一)原告趙文君訴稱
房屋經法院判決由五人共同繼承,但趙文剛的行爲嚴重侵犯了其他共有人權益,繼續共有不利於房屋使用管理和家庭和諧,因此自己有權取得房屋全部產權,並給予其他共有人相應折價款,同時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被告趙文剛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稱雖判決後曾表示向其他共有人配鑰匙,且自己除涉案房屋外無其他住所,認爲目前房屋未達到難以分割或分割會減損價值的程度,不認可評估變賣或拍賣房屋,也不認可趙文君購買房屋的請求,主張在房屋可實際分割且不減值的情況下,由共有權人共同使用房屋,同時提及房屋登記情況對物權變動的影響。
(三)被告趙文潔、趙文鑫、趙文峰辯稱
對原、被告的親屬關係和判決書確定的份額無異議,因沒有涉案房屋鑰匙,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意按照比例接受房屋折價款,房屋歸原告所有。
三、法院查明事實
1. 原、被告系親兄弟姐妹關係。
2. 經法院生效判決,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趙文剛繼承三分之一產權份額,趙文潔、趙文鑫、趙文峰、趙文君各繼承六分之一產權份額,且各方在繼承時未約定不得分割房屋以維持共有關係。
3. 庭審中,原、被告就房屋市場價值無法達成一致,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房屋市場價格爲 680.57 萬元,趙文君表示有能力支付其他共有人房屋折價款。
四、裁判結果
1. 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歸原告趙文君所有;趙文君自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被告趙文剛房屋折價款 2,268,568 元、給付被告趙文潔房屋折價款 1,134,283 元、給付被告趙文鑫房屋折價款 1,134,283 元、給付被告趙文峰房屋折價款 1,134,283 元。
2. 趙文君將上述房屋折價款給付各被告後的十五日內,趙文剛、趙文潔、趙文鑫、趙文峰協助趙文君將房屋過戶登記至趙文君名下。
五、律師案件分析
(一)房屋共有權的分割依據
- 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按份共有的不動產,在沒有約定不得分割的情況下,共有人有隨時請求分割的權利。本案中,原、被告作爲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在未對房屋分割作出限制性約定時,任何共有人都有權提出分割房屋的請求。趙文君以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礎喪失且不利於使用管理等理由提出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範圍。
- 共有基礎喪失的認定:趙文剛在判決生效後私自佔有房屋,禁止其他共有人進入,這種行爲嚴重破壞了共有關係的和諧與穩定,使得房屋共有的基礎不復存在。從實際情況看,這種共有人之間的矛盾和衝突已經影響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管理,也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持,因此法院認定存在共有基礎喪失的情形,支持趙文君分割房屋的請求是合理的。
(二)房屋折價款的確定與支付
- 房屋價值評估:由於原、被告對房屋市場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法院通過搖號確定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這一程序保證了房屋價值確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評估結果作爲確定房屋折價款的依據,使得各共有人能夠按照其產權份額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體現了公平原則在房屋分割中的應用。
- 折價款支付與產權變更:趙文君表示有能力支付其他共有人房屋折價款,在此情況下,法院判決趙文君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折價款給各被告,被告在收到折價款後的一定期限內協助趙文君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這一判決既保障了趙文君取得房屋全部產權的權利,也確保了其他共有人能夠及時、足額地獲得房屋折價款,實現了房屋產權的順利轉移和各方權益的平衡保護,遵循了房屋分割的法定程序和公平合理的原則。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在房屋共有權分割的法律適用、房屋價值評估與折價款確定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的處理等方面,均嚴格遵循了相關法律法規和證據事實,爲類似的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適用範例,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公正、合理的維護和實現,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在解決家庭財產糾紛中平衡各方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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