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繼承人對老人遺產放棄後反悔,親屬協商無果訴訟,律師析案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原告:林某文
2. 被告:林某光;林某濤;林某奇
3. 訴訟請求:林某文請求依法平均分割北京市門頭溝區 X 號房屋的徵收利益,包括位於門頭溝區一號房屋、徵收補償款項 97370 元和週轉補助費 209700 元。
二、案件事實
1. 家庭成員關係及死亡情況
林某君與趙某蘭系夫妻,生育子女五人,分別爲林某光、林某文、林某奇、林某濤、林某莉。林某君於2006 年死亡註銷戶口,趙某蘭於 2017 年死亡;林某莉於 2020 年被宣告死亡,林某莉無子女,2002 年離婚後未再婚。林某君和趙某蘭的父母均先於二人去世,二人除原被告外無其他繼承人。
2. 房屋徵收相關情況
徵收安置協議:X 號房屋系林某君承租公房。2012 年 6 月 30 日,林某君(已故)與林某光與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訂立《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2013 年 4 月 3 日訂立《補充協議》。協議載明被徵收房屋在冊人口 1 人,實際居住人口 1 人,實發徵收補償款 97370 元。認定建築面積 35.76 平方米。2019 年 10 月 29 日,林某君(已故)與林某光簽訂《選房確認單》,選定安置房一號房屋(面積 82.37 平方米),林某光補交房款 10665 元。
週轉費情況:X 號房屋週轉費協議內爲 43200 元(共兩年,每月 1800 元),協議外週轉費合計 166500 元,總計 209700 元。
徵收手續及財產保管情況:徵收手續由林某光辦理,徵收補償款在林某光處保管,一號房屋由林某光居住使用。
房屋建蓋及居住情況:公房自分配至徵收前未翻建,2 號自建房由林某奇建蓋,3 號自建房林某文主張由其建蓋,林某光、林某濤稱系公房附帶。林某奇主張父親去世後其與母親短暫居住,徵收前房屋空置。林某文放棄自建房權益。
贍養情況:父親去世前,父母主要與林某奇共同生活。2014 年母親由林某光、林某濤照顧,2015 年至母親去世前,林某奇與母親共同生活。母親生前每月有撫卹金一二千元,不足以支付保姆費及生活費。林某文不定期給付贍養費,林某光稱林某奇雖與母親共同生活但母親每月給錢,林某奇稱其放棄工作照顧母親,母親每月給其 1000 元用於日常生活。
遺囑情況:林某光提交2013 年 6 月 26 日趙某蘭出具的遺囑,載明將 X 號房屋徵收所得城子三居室安置房給林某光一人所有。經筆跡鑑定,遺囑上趙某蘭簽名爲本人所寫。林某文對遺囑提出異議,認爲公證時稱父母無遺囑,現林某光出示遺囑矛盾。林某濤、林某奇認可遺囑真實性,林某奇認爲林某光未善待母親不應全部繼承。
協議情況:2018 年 6 月 7 日,林某光、林某文、林某奇、林某濤達成協議,確定 S 號房屋及 X 號房屋徵收分得的一套三居室樓房爲父母夫妻共同財產,林某光、林某文、林某濤放棄 S 號房屋中父母份額,S 號房屋由林某奇繼承,林某奇放棄 X 號房屋徵收所得三居室中父母份額,安置房過戶到林某光名下。林某奇已取得 S 號房屋並居住。後林某奇在案件審理中身份多次變更,最終要求分割遺產成爲被告。
三、法院查明及認定情況
1. 遺產範圍及性質認定
X 號房屋徵收利益爲本案遺產範圍,包括一號房屋、徵收補償款及週轉補助費。X 號房屋系林某君承租公房,徵收所得利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範疇。
2. 遺囑真實性及效力認定
趙某蘭的遺囑經鑑定爲本人簽名,林某光、林某濤、林某奇認可其真實性,林某文雖有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否定,故法院認定遺囑真實有效。根據遺囑,趙某蘭在安置房屋中的份額由林某光繼承。
3. 協議效力及相關情況認定
2018 年協議真實有效,林某奇已按協議取得 S 號房屋,基於此,法院確認一號房屋應由林某文、林某光、林某濤按比例分割。林某奇在案件審理中反悔放棄繼承,但未提出充分理由,且已獲相應繼承利益,法院對其反悔不予承認。
4. 財產分割具體認定
一號房屋:根據協議及繼承情況,一號房屋權利由林某光享有。房屋經確認爲林某君、趙某蘭共同財產,林某君先去世,其份額由趙某蘭及其他子女繼承;趙某蘭份額按遺囑由林某光繼承。考慮房屋價值及林某光補交房款情況,林某光應分別給付林某文、林某濤房屋折價款225184 元。
徵收補償款及週轉費:徵收補償款及週轉費中一半作爲林某君遺產由其配偶及子女分割,安置房屋差額房款由趙某蘭、林某文、林某光、林某濤按房屋份額分擔。趙某蘭的款項經覈算酌定爲6 萬元,由林某文、林某光、林某濤共同繼承。林某奇所借 27000 元已償還林某光,應作爲遺產分割一併覈算。因林某光管理徵收款項,且其已按遺囑獲較多繼承利益,林某文、林某濤要求平均分配遺產款項,法院予以支持,林某光應分別給付林某文、林某濤徵收利益補償款 50984 元。
四、裁判結果
1. 坐落在北京市門頭溝區一號房屋的相關權利由林某光享有。
2. 林某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給付林某文房屋折價款 225184 元,給付林某濤房屋折價款 225184 元。
3. 林某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給付林某文徵收利益補償款 50984 元,給付林某濤徵收利益補償款 50984 元。
4. 駁回林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5. 駁回林某奇的訴訟請求。
五、案件分析
(一)關於繼承法律關係的梳理
1. 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並存
林某君生前未留遺囑,其財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辦理,由其配偶趙某蘭及子女林某光、林某文、林某奇、林某濤繼承。趙某蘭後去世,其留有遺囑將安置房份額給林某光,對於遺囑未涉及的其他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林某光、林某文、林某濤共同繼承。這體現了在同一繼承案件中,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並存時,應分別依據法律規定和遺囑內容進行處理。
2. 遺產範圍的明確界定
X 號房屋的徵收利益是本案的遺產核心。包括一號房屋、徵收補償款和週轉補助費。其中,房屋的性質爲公房徵收所得,其權益的歸屬和分配需要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情況、徵收政策以及家庭成員的相關因素。徵收補償款和週轉補助費的分配,既要考慮作爲整體遺產的一部分進行分割,又要結合實際使用情況(如用於被繼承人生活支出等)進行合理覈算。
(二)關於案件爭議焦點及法院裁決依據
1. 遺囑的效力及影響
遺囑的真實性經筆跡鑑定得以確認,雖然林某文對遺囑提出質疑,但缺乏有力證據推翻。這體現了在繼承糾紛中,遺囑作爲重要的證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對遺產分配具有關鍵作用。法院依據遺囑內容,將趙某蘭在安置房屋中的份額判歸林某光繼承,同時對於其他未在遺囑中明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確保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合理銜接。
2. 協議的履行與變更
2018 年的協議是各方當事人對房屋繼承權益的一種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林某奇已依據協議取得 S 號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其對 X 號房屋徵收利益的放棄應得到尊重。然而,林某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悔放棄繼承,但其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且已獲得相應的繼承利益保障。法院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對其反悔不予承認,維護了協議的穩定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財產分割的合理性考量
一號房屋:綜合考慮房屋的來源、協議約定以及各繼承人的情況,法院基於有利於物的使用原則,將一號房屋權利判歸佔有使用房屋且份額較多的林某光,但要求其給予其他繼承人相應的折價款。折價款的計算充分考慮了房屋價值、補交房款以及各繼承人應得份額等因素,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徵收補償款及週轉費:對於徵收補償款和週轉費,法院首先明確了其作爲遺產的一部分進行分割的原則。在具體覈算時,考慮到趙某蘭生前的生活支出、遺產花費情況以及各繼承人的贍養義務等因素,對趙某蘭的款項進行了合理酌定,並將其作爲遺產由林某文、林某光、林某濤共同繼承。同時,對於林某奇所借並已償還的款項,也納入遺產範圍一併覈算,確保了遺產分割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在分配方式上,鑑於林某光已按遺囑獲得較多利益,且負責管理徵收款項,爲保障其他繼承人的權益,法院支持林某文、林某濤要求平均分配的主張,要求林某光給付相應款項,體現了對各繼承人權益的平等保護和對實際情況的合理考量。
(三)對當事人權益保護及法律風險提示
1. 證據的重要性
本案中,遺囑的真實性通過筆跡鑑定得以確認,而林某文因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否定遺囑,導致其對遺囑的質疑未被採納。這提醒當事人在繼承糾紛中,要重視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對於涉及遺產分配的關鍵事實,如遺囑的真實性、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等,應儘可能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2. 協議的謹慎簽訂與履行
2018 年的協議對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產生了重要影響。當事人在簽訂類似協議時,應充分了解協議的法律後果,謹慎考慮自己的權益和義務。一旦簽訂協議,應按照約定履行,否則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林某奇反悔放棄繼承,因未能提供充分理由且已獲其他利益,其請求未被法院支持。
3. 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的關係
雖然本案中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並未直接決定遺產的分配比例,但在實際生活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因此,子女應積極履行贍養義務,不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遺產分配的結果。同時,在主張自己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時,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以便在遺產糾紛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 法律知識的重要性
在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的繼承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因爲對法律規定不瞭解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如本案中關於遺囑效力、協議履行、遺產範圍認定等問題,都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準確判斷和處理。建議當事人在遇到類似問題時,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本案在處理房屋徵收利益繼承糾紛時,綜合考慮了各種因素,依據法律規定和證據進行了合理的裁決,爲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同時,也提醒當事人在家庭財產繼承等事務中,要注重法律意識的培養和證據的保存,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