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產分配協議後部分人反悔,我方成功維權,律師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詳情
(一)原告訴稱
1. 訴訟請求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確認二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有效。
2. 事實和理由
二原告系夫妻關係,二被告系夫妻關係,第三人系二被告之子。二原告系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產的權利人。
2005年4月28日,趙某鑫與二原告協商,將趙某鑫、蘇某傑的戶口遷到二原告處,但二原告的房子和財產與其無關,僅僅是遷入戶口。
2012年4月10日,因二原告的房產涉及拆遷,又因二被告無房,二原告將其所有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產的一部分房屋作爲二被告居住房屋,使得二被告得以簽訂騰退安置協議。
2014年8月10日,二原告得知將要安置的房號後,與二被告簽訂了《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就有關事實進行了確認,約定二被告出資60000元購房款,餘款均由二原告支付;還約定涉及安置的北京市朝陽區M號(簡稱“M號房”)分給二被告,北京市朝陽區B號(簡稱“B號房”)分給二原告。
2014年9月3日,趙某鑫簽訂安置協議書附件,確認安置房爲M號房和B號房。
二原告恪守《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的約定辦理,2014年11月4日,二原告以趙某鑫的名義,自行向某鄉政府支付M號購房款119632元。2018年5月8日,二原告以趙某鑫的名義,自行向鄉政府支付B號房購房款175608元。現二原告所分B號房己由二原告處置。二原告得知二被告對《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提出異議,爲維護二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民事訴訟。
(二)被告辯稱
1. 趙某鑫辯稱
同意二原告訴訟請求。
2. 蘇某萊辯稱
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原告訴訟請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3. 蘇某傑述稱
與蘇某萊意見一致。
(三)法院查明
1. 當事人關係及戶籍情況
二原告系夫妻關係,二被告系夫妻關係,蘇某傑系二被告之子。
二原告原戶籍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其中蘇某鵬爲戶主。
2005年4月28日,趙某鑫與二原告簽署《證明》,載明“因趙某鑫離婚後,無房產,戶口無法遷出。再婚後,生有一子蘇某傑。因其前夫不讓將蘇某傑的戶口再落在其家的戶口本上,爲了給孩子上戶口,表妹趙某鑫要求將她和孩子的戶口轉入我戶口本上。但是我家的房子與財產與趙某鑫和其子蘇某傑沒有任何關係,只是把戶口轉入我的戶口本名下”。
2005年5月31日趙某鑫、蘇某傑將戶口遷至北京市朝陽區一號處。
2. 拆遷安置協議情況
2012年4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拆遷安置辦公室(作爲騰退人、甲方)與趙某鑫(作爲被騰退人、乙方)簽訂《小騰退安置協議書》,約定經甲方確認乙方實際騰退人口數爲3人,分別是產權人趙某鑫、之子蘇某傑、之夫蘇某萊。甲方按人均45平方米(含)對乙方安置期房2套,其中兩居室2套。
安置房屋房價計算及補償補助費等相關規定在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各項補助費總計301600元,以存摺形式一次性結清。
3. 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籤訂及內容
2014年8月10日,周某輝(作爲甲方)與二被告(作爲乙方),簽訂《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之後,蘇某鵬在甲方處補籤姓名。該協議書載明瞭戶口遷移原因、拆遷要房情況及相關約定,如趙某鑫等三人只要一套二居室,其他與他們無關,趙某鑫、蘇某萊出資60000元購房款,餘款由二原告補齊,還明確了M號房分給二被告,B號房分給二原告。
2014年9月3日,騰退拆遷安置辦公室作爲甲方,趙某鑫作爲乙方,簽訂《房屋騰退安置協議書附件》,約定甲方對乙方安置的期房爲M號2居室和B號2居室。
4. 購房款支付及證據情況
2014年11月4日北京市朝陽區某鄉人民政府出具收據,載明今收到趙某鑫購房款119632元,交款人處爲周某輝簽名。2018年5月8日北京市朝陽區某鄉人民政府出具收據,載明今收到趙某鑫交來購房款175608元,交款人處爲趙某鑫簽名。
庭審中,二原告提交《收據》及銀行刷卡回單,用以證明二原告爲履行《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實際刷卡付款。
5. 被告方證據及主張
審理中,蘇某萊、蘇某傑提交如下證據:
《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爲證明二原告所提交的《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中蘇某鵬簽名系造假。
房屋買賣定金收付書,爲證明《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在2018年8月3日之前沒有簽字。
經詢,蘇某萊、蘇某傑主張分配協議中所載內容虛假,爲隱瞞事實,應屬無效。
(四)裁判結果
確認原告周某輝、原告蘇某鵬與被告趙某鑫、被告蘇某萊簽訂的《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有效。
二、房產律師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及判斷標準
1.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在本案中,判斷《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是否有效的首要依據是其是否依法成立。該協議是二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就家庭房產分配事宜達成的書面約定,具備合同的基本形式要件。
律師在處理此類合同糾紛案件時,要首先明確依法成立的合同所應具備的要素,包括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等。對於家庭內部的房產分配協議,雖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也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規定。在本案中,需要審查協議的簽訂是否是雙方真實意願的體現,以及協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 真實意思表示的審查
從協議的簽訂過程來看,2014年8月10日,周某輝與二被告簽訂了該協議,之後蘇某鵬補籤姓名。這表明協議的簽訂是經過雙方當事人一定的協商和確認過程的。雖然被告方提出蘇某鵬簽名造假的質疑,但這需要進一步的證據來證實。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簽名是僞造的,那麼可以推定協議上的簽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律師在審查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時,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可以通過詢問當事人、審查合同簽訂的背景和過程等方式來判斷。
3. 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
協議約定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房產的分配以及購房款的支付等事項。從法律角度看,這些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協議明確了二被告出資60000元購房款,餘款由二原告支付,以及M號房分給二被告,B號房分給二原告等具體分配方案,這些約定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屬有效。
律師在審查合同內容合法性時,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對房產分配、交易等方面的規定。對於涉及拆遷安置房產的分配協議,要特別關注拆遷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安置房產權益的規定。在本案中,協議的內容與拆遷安置協議等相關文件並不衝突,且符合一般的公平合理原則,因此在內容合法性方面不存在明顯問題。律師要向當事人解釋清楚合同內容的合法性依據,增強當事人對協議效力的信心。
(二)被告方主張的法律分析
1. 協議內容虛假及無效主張
蘇某萊、蘇某傑主張分配協議中所載內容虛假,應屬無效。然而,他們僅僅提出了這一主張,並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協議內容確實虛假。在法律上,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合同存在無效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被告方未能提供有力證據支持其關於協議內容虛假的主張,因此其主張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在面對被告方這種主張時,要幫助原告方從法律和證據角度進行反駁。可以要求被告方明確指出協議中哪些內容虛假,以及虛假的依據是什麼。同時,原告方可以通過提供協議簽訂的背景證據、履行協議的證據等,來證明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在本案中,二原告提交的購房款支付收據及銀行刷卡回單等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他們在按照協議履行義務,間接反駁了被告方關於協議內容虛假的主張。
2. 關於蘇某鵬簽名造假的質疑
被告方提出二原告所提交的《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中蘇某鵬簽名系造假,並提交了相關證據。對於簽名的真實性問題,需要通過專業的鑑定或其他合法的證據審查方式來確定。如果經過鑑定或審查確定簽名是真實的,那麼被告方的這一質疑將不成立。如果簽名確實存在問題,那麼需要進一步分析這一問題對協議效力的影響。
律師在處理簽名真實性爭議時,要建議當事人採取正確的法律程序來解決。可以申請筆跡鑑定,由專業的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在本案中,如果蘇某鵬簽名被認定爲真實,那麼協議的有效性將得到進一步的確認。如果簽名存在問題,律師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協議的其他條款和履行情況,看是否能夠通過其他方式證明協議的有效性或者雙方的真實意願。例如,如果協議的其他內容和履行過程能夠充分證明雙方對房產分配的約定是真實的,那麼即使簽名存在一定問題,也不一定必然導致協議無效。
(三)合同履行情況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1. 購房款支付的履行證據
二原告在協議簽訂後,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部分購房款的支付義務。2014年11月4日,二原告以趙某鑫的名義支付M號購房款119632元,交款人處爲周某輝簽名;2018年5月8日,又以趙某鑫的名義支付B號房購房款175608元,交款人處爲趙某鑫簽名。這些購房款支付的證據對於證明協議的履行情況具有重要意義。
律師在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重視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收集和整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往往能夠反映雙方對合同的態度和實際執行情況,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有一定的影響。在本案中,二原告的購房款支付行爲表明他們在積極履行協議義務,這從側面證明了協議的有效性和雙方對協議的認可。如果被告方主張協議無效,但又無法解釋二原告的履行行爲,那麼其主張將缺乏合理性。
2. B號房的處置情況
現二原告所分B號房己由二原告處置。這一事實也表明二原告在按照協議約定行使對B號房的權利。如果協議無效,二原告對B號房的處置可能會存在法律風險,但他們已經進行了處置,且在訴訟中主張協議有效,這說明他們認爲自己有權利對B號房進行處理,而這種處理行爲是基於協議的約定。
律師可以從二原告對B號房的處置情況出發,進一步論證協議的有效性和雙方對協議的實際執行。可以向法院說明,二原告的處置行爲是基於對協議的信任和履行,如果協議無效,將會對二原告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同時,對於被告方提出的異議,要要求其提供合理的解釋和證據,爲什麼在協議簽訂後,二原告能夠對B號房進行處置而被告方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
(四)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和合理性
1. 法院判決依據
法院判決確認《家庭房產分配協議書》有效,主要依據是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約定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考慮了協議的簽訂過程、雙方的舉證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被告方提出的協議內容虛假和簽名造假等質疑,由於被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納。
律師在分析法院判決時,要與自己的法律分析進行對比,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一般原則。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合理合法的,符合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標準。律師要向當事人解釋清楚法院判決的依據和理由,讓當事人理解判決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判決的合理性分析
從案件的整體情況來看,法院的判決具有合理性。首先,協議的簽訂是在一定的背景下進行的,雙方對房產分配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的約定,符合家庭內部協商解決房產問題的實際情況。其次,二原告在協議簽訂後積極履行了部分義務,如支付購房款等,這表明他們對協議的認可和執行。最後,被告方雖然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有力證據支持其主張,法院根據證據規則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維護了合同的穩定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向當事人解釋判決合理性時,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進行闡述。同時,要提醒當事人在今後的生活和交易中,要注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保留好相關證據,以避免類似的糾紛發生。對於本案中的被告方,如果他們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爲其提供進一步的法律建議,如是否可以通過上訴等法律程序來維護其權益,但要明確告知其上訴的風險和可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