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揭秘:承租公房拆遷,親屬爭房糾紛背後的真相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背景

張悅、王敏起訴請求確認北京市朝陽區明月小區一號房屋(訴爭房屋)歸其共有,並要求張剛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後,張悅、王敏提起上訴。

二、當事人信息

1.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悅、王敏

2.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剛

三、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確認訴爭房屋歸張悅、王敏共有,且判決張剛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2. 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張剛承擔。

四、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拆遷的 H 號院並非祖業產,而是王強自建的平房,有自北京 W 公司調取的檔案資料證實,“郊區房屋評價表”顯示 H 號產權人姓名爲“王強”。

2. 2006 年 12 月 20 日,與北京市 E 公司簽署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的是王強,而非張剛。因購房款計算了張剛的工齡,王強在簽署協議時簽了張剛的名字。且張剛因精神分裂症在醫院住院長達數十年,不可能簽署該協議。

(二)訴爭房屋登記在張剛名下系因購房政策不得已爲之,張剛患精神疾病多年,無能力對房屋所有權做出意思表示,王強及張悅、王敏纔是訴爭房屋真正所有權人。現王強去世,張悅、王敏作爲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主張對訴爭房屋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規定。

(三)王強及張悅、王敏一直實際使用、管理和維護訴爭房屋,張剛從未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

五、被上訴人辯稱

張剛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悅、王敏的上訴請求。

1. 涉訴房屋是祖產。

2. 拆遷時公租房是按照戶口安置的。

3. 從訴爭房屋的由來過程看,張悅、王敏的主張缺乏依據,不認可張悅、王敏一審調取的證據。

4. 一審判決事實部分存在遺漏,在同一個拆遷過程中,除了本案涉及的當事人外,張聰也獲得了安置房屋。

六、法院查明

1. 張輝與周娟系夫妻,婚後生育張鵬、張剛、張芬、張聰、張蘭五個子女。張鵬與張悅系夫妻,婚後生育王敏一子。2011 年 2 月,張鵬去世。張輝及周娟均已去世,張剛兄弟姐妹五人中僅張剛與張芬健在。

2. 張剛未婚無子女,1970 年左右患精神分裂症,長期在某醫院住院治療。2019 年,張芬申請宣告張剛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並指定其作爲監護人。經司法鑑定,張剛被評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一審法院據此宣告並指定張芬爲監護人。

3. H 號院原爲祖業產。1987 年左右拆遷,安置了三套公租房,分別爲張芬名下三居室、張鵬名下兩居室及訴爭房屋。2006 年 12 月 20 日,張剛作爲乙方與北京市 E 公司簽署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按成本價購買訴爭房屋,房價款計算了張剛 35 年工齡。2007 年 3 月 21 日,訴爭房屋產權證下發,登記爲張剛單獨所有。

4. 因張剛長期住院,訴爭房屋一直由張悅、王敏一家居住使用並交納租金,房改後的購房款亦由其交納。

5. 庭審中,張悅、王敏主張 H 號院內房屋均爲張鵬夫婦出資建設,拆遷後安置的訴爭房屋亦由其出資購買並實際居住使用,實際權利人應爲張悅、王敏。張剛不予認可,表示 H 號院拆遷是依據戶口安置,訴爭房屋是安置給張剛的,租金及購房款是張鵬用出租款交的。

6. 張悅、王敏申請調取 H 號院拆遷檔案,北京 W 公司提供部分檔案材料,包括郊區房屋評價表(未蓋章)顯示 H 號院產權人姓名爲張鵬,拆遷住房證(加蓋公章)上載張鵬、張剛分配地址,國家建設用地拆遷戶調查表顯示戶主姓名包括張鵬、張剛及各自住房情況。張悅、王敏認爲能證明 H 號院系張鵬名下,訴爭房屋應爲張鵬所有。張剛認爲材料真實性存疑,且即使真實也能證明分房權利是分開的。後張悅、王敏又申請調取訴爭房屋檔案材料,僅有購買及登記相關材料,無 H 號院拆遷檔案。

7. 2019 年 9 月,張芬以張剛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提出遺失補證申請,2019 年 10 月 16 日,權屬部門向張剛下發新產權證。同時,張剛提起返還原物之訴,要求張悅、王敏騰退訴爭房屋。該案審理中,張悅、王敏提出權利主張,法院限期其另行起訴,張悅、王敏未在期限內起訴,法院判決其騰退訴爭房屋,目前該案尚在二審中。

七、法院認爲

1.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訴爭房屋登記在張剛名下,系 H 號院拆遷而來。拆遷時張鵬、張剛均爲在冊人口。雖無法獲取 H 號院具體拆遷協議,但從張悅、王敏調取的部分拆遷檔案來看,張剛系被安置人口,在 H 號院內有房屋一間,結合整體安置情況,訴爭房屋應系安置給張剛的,將張剛登記爲公房承租人,房改房價款計算了張剛工齡並登記在其名下,故張剛應爲房屋權利人。

2. 張悅、王敏雖主張居住並交納購房款,但因張剛特殊身體狀況長期住院,其居住行爲無法視爲雙方就房屋歸屬達成一致,亦無法證明其爲房屋權利人。張悅、王敏的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無法支持。

八、房產律師點評

1. 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在處理物權歸屬爭議時,不動產登記簿通常被視爲物權歸屬和內容的重要依據。本案中,訴爭房屋登記在張剛名下,這在法律上賦予了張剛作爲房屋權利人的初步證據效力。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否則法院一般會依據登記簿的記載來確定物權歸屬。

2. 拆遷安置與物權認定:H 號院的拆遷安置情況對於訴爭房屋的物權認定至關重要。雖然目前無法獲取完整的拆遷協議,但從現有拆遷檔案來看,張剛作爲被安置人口在 H 號院內有房屋一間,且訴爭房屋在拆遷後被安置給張剛,並將其登記爲公房承租人。這一系列事實表明,訴爭房屋在拆遷安置過程中的指向較爲明確,即張剛是被安置對象,爲其成爲房屋權利人提供了一定的依據。

3. 證據的充分性與主張的合理性:張悅、王敏主張 H 號院爲王強自建,訴爭房屋應爲王強所有,但缺乏充分證據支持。其提供的部分檔案材料雖顯示 H 號院產權人姓名爲王強,但存在證據瑕疵且不能直接證明其主張。同時,他們提出的張剛因精神疾病無能力對房屋所有權做出意思表示、王強一家實際使用和管理房屋等理由,在法律上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以及拆遷安置的證據指向。

4. 實際使用與物權歸屬的關係:實際使用房屋並不必然等同於擁有房屋的物權。在本案中,張悅、王敏一家雖一直居住使用訴爭房屋並交納租金和購房款,但考慮到張剛的特殊身體狀況以及親屬關係,這種居住行爲不能被視爲雙方就房屋權屬達成了一致,也難以證明他們是房屋的真正權利人。

5. 法律適用與裁判邏輯: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邏輯是基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據效力、拆遷安置的事實以及證據的充分性進行綜合判斷。在物權歸屬爭議中,法院嚴格遵循法律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張悅、王敏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推翻現有證據體系對張剛物權的認定,因此其訴訟請求被駁回是合理的法律結果。

總之,在處理類似物權歸屬爭議案件中,律師需要準確把握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拆遷安置的法律意義、證據的充分性以及實際使用與物權歸屬的關係等問題。通過深入分析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爲當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